村委会组织法制定过程一波三折(下)
阚珂
1984年粮食丰收后取消了统购统销,改成合同定购。农民历来知道“皇粮国税”都是要缴的,合同就不同了,是自愿的。但当时定购粮的合同,一是农民不自愿,二是双方不平等。湖北省武昌县流芳镇有8000多户,能自觉完成定购粮任务的占一半,还有20%的农户经过做工作可以完成,其余25%至30%的农户不交粮,要靠村干部到农民家里强行背。流芳镇有一个村,全村一年需完成51万斤合同定购粮任务,有些农户不交粮,有11万斤是由村干部从村民家里背出来的。江苏反映,1988年征粮,除了没动用军队外,什么都用上了。在这个过程中干群之间发生了各种不愉快、甚至是极端的事情。农民不愿交粮的主要原因是粮食价格双轨制,议价粮100斤稻子60元,合同定购粮28元,两者价格相差1倍多,农民每卖合同定购粮100斤稻子,就少收32元钱。
湖北省黄冈县上巴河镇十八坡村有200多户,每年在全村收各种费用、税收14种,12万多元,需要村干部到农户跑2230多次;全村7个干部,平均每人每年要跑农户300多次。
在农村,狗是用来看家护院的,家里来了陌生人狗就咬叫。由于村干部经常到农户要粮、要钱,干部与村民的关系生疏了,但狗对村干部却熟悉了,干部来了也不咬不叫了。对此,有的村干部无奈地说,现在是“人搞生了,狗搞熟了”。中国农村是熟人社会,一个村子里许多人是同宗同族,有些有姻亲关系,按理说村里乡亲的关系会很好,但当时很多村里干群关系一度很紧张。这段历史告诉我们,制定政策、下达任务,一定要考虑周全,要符合实际,要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
在湖南农村调研,我们还看到“阶级斗争一抓就灵”之类的标语清晰印在墙上,这不是“文化大革命”的痕迹,而是近年新刷上去的。我们在座谈中也了解到一些“左”的东西在农村还有市场。
在调研中,我们有意了解各村完成乡镇政府任务的实际情况。尽管法律规定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它仍然承担乡镇政府布置的任务,我们没有发现一个村抵制乡镇政府布置的任务,或者不完成乡镇政府下达的任务。
“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头。”汇报会后,按照彭冲同志的意见,我们将四个调研组的报告综合为一个总报告报送中央,中央进行了讨论。最后的意见还是坚持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不作修改。
如今20多年过去了,人们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认识逐步深化,这一制度也逐步深入人心。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包括村民自治制度在内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我想,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贯彻村委会组织法,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