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人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常办管字〔2014〕34号
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厅各局室、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党组纪检组,机关党委:
《全国人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4年9月25日
全国人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的精神,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结合全国人大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人大机关各行政单位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各单位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或者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同志批准,由办公厅承办,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纳入一类会议管理。
二类会议。是以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名义召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以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和办公厅各局室名义召开的,要求地方人大、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在机关办公楼召开的,不发生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等直接费用的,不纳入上述四类会议管理。
第七条 会议审批
一类会议。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同志批准。会议的筹备、组织、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各专门委员会审批。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详细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分别报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工作委员会委务会、办公厅审批并报秘书局汇总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报财政部备案。各部级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分别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工作委员会委务会、分管副秘书长审批后执行。各单位年度会议计划送秘书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四类会议。由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领导、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规定开支范围以外的,需要会议主办方承担的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等,应在会议计划里说明列示,经批准后在会议主办单位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无法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的单位内部会议室、宾馆、会议中心等可优先作为各单位会议场所,其结算价格应在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之内。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级)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的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确实无法回所在单位报销的,包括应邀参加立法座谈会、出席专题讲座的专家,由会议主办单位书面说明情况,经批准后从会议主办单位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五条 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机关所属单位及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召开会议前,应根据年度会议计划制定会议详细预算,送财务部门审核支出标准。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安排表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于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在机关内网公示。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会议有关情况报秘书局。
第十九条 办公厅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财政部。秘书局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汇总统计分析工作。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秘书局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并提出管理的建议;配合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或修订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商秘书局制定或修订会议费管理规定。负责对各单位会议召开前编制的会议详细预算进行审核;负责将机关年度会议执行情况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按照有关标准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按规定公示会议情况,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秘书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管理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费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秘书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机关内部会议场所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机关各直属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办法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