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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青代表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法制网记者 张庆水

来源: 法制网  浏览字号: 2011年03月11日 15:44

  “种子是农业林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对维护农民利益,提高农业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自200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国种子事业和农业、林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种子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种子协会秘书长李爱青接受采访时说。

  李爱青代表认为目前种子产业存在以下问题:1.具体种子行政管理机构不明确。根据国家有关机构改革的精神,种子管理已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因此应当明确具体种子行政管理机构,以避免目前种子多头管理现象;2.种业基础研究薄弱,核心竞争力与产业发展不对接,即科研单位进行育种理论、技术、方法和材料研究少,直接从事品种选育的人员多,造成品种选育重复劳动、品种同质化严重,育种有很大的随机性,难以形成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由于政府科研单位商业化育种与企业形成不公平竞争,影响企业育种投入积极性,产业难以做大做强,使我国种业在与国际跨国种子企业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3.种子生产经营资质门槛过低,造成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小全散,不利于壮大我国种子产业、开展国际种子市场竞争和维护农民用种安全;4.由于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未审定前就可生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该法律漏洞,未审就生产推广,给农业生产安全造成很大隐患等等。因此,为了适应农业发展新形势,解决种子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保障我国种子事业健康发展,尽快修订《种子法》是十分必要的。

  为此,李爱青代表提出如下修改建议:一是将第三条改为“国务院农业、林业种子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种子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二是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 “引导商业化育种资源向企业转移,鼓励种子企业进行商业化育种”。

  三是将第十七条改为“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生产、经营、推广。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生产、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种子管理机构审核,报同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四是将第二十条第二款改为“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是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改为“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农作物和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设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和转基因农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是鉴于第二十七条已无实际意义,易给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制售假劣种子,建议删去本条。

  七是在第二十九条最后一款“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后者加上“但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济赔付能力”。

  法制网记者 张庆水

编 辑: 王桂芬
责 编: 王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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