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多给力 生活更幸福
一个充满温情的词因为暗合了人们内心的渴望,正“走红”大江南北,激发人们对新生活的美好憧憬。这个词,就是——幸福。“幸福北京”、“幸福广东”、“幸福重庆”……无论是“十二五”规划,还是地方两会,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成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施政纲领中最给力、最有温度的考量指标。
那么,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如何“给力”才能让人民生活得更幸福?连日来,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
平安:幸福最基本的要求
“幸福是一个主观感受强烈的词汇,每个人对幸福的理解和要求都不一样,但按照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理论,个体的安全需求是除吃饭、穿衣等生理需求之外的第二个需求。如果社会动乱、战火纷飞,我想无论如何是没有幸福感的。”3月7日下午,在浙江代表团驻地的一个会议室,全国人大代表王小同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说道。王小同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司法机关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的首要任务。
对此,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系主任邸瑛琪代表深有同感:“如果我们走在大街上,每时每刻都担心钱包会被偷走,人身受到伤害,幸福从何谈起?”
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继续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活动,依法严惩杀人、绑架、抢劫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以及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全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79641件,判处罪犯1006420人,同比分别上升1.68%和0.98%。
但安全感不仅仅是免受暴力等刑事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免受包括公权力在内的其他不法侵害。邸瑛琪代表认为:“如果人们坐在家里,为可能遭受的暴力拆迁提心吊胆,幸福同样无从谈起。所以,司法机关除了打击犯罪,还应该保证人民群众不受公权力的侵害,这一点不可忽视。”
公正:幸福最重要的保证
“司法提升幸福指数?当然是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啦!”海南代表团的王一新代表说。
“就是人民群众的诉求通过司法手段得以公正实现。”黑龙江代表团的宋希斌代表说。
公平、公正,是记者采访人大代表时被提及最多的两个词。
“为什么温家宝总理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就是因为公平公正对人民生活的影响巨大,没有正义阳光的普照,人民的幸福生活便缺乏基本的保障。所以,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促进人民幸福是其他任何手段不可替代的。”王小同代表的话语间表现出对公正的无限希望。
但仅仅公正还不够。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高院院长齐奇说:“迟到的公正非公正,司法机关要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在强调公正的同时,也要追求高效,让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快速地得以实现。”
而公正高效的判决还不是终点。“纸上”的权益要得以真正实现,执行到位同样不可或缺。“执行工作在已有的成效上还应该加大力度,执行到位了,幸福的感觉才实实在在。”全国人大代表祁万利说。
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离婚、抚养等婚姻家庭案件1428340件,同比上升3.45%,审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779340件,同比上升22.71%,执结新收案件2508242件,执行标的到位率73.82%。
温暖:幸福最直接的感受
3月5日上午,人代会开幕前的几分钟,全国人大代表杨绵绵面对记者说:“司法要让人民幸福,要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更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
“一个打不起官司的贫困老百姓,因为得到司法救助实现了自己的权益,你说他幸福不幸福?”全国人大代表薛少仙反问记者。
山西高院院长左世忠代表论及此事,深情地说道:“要让老百姓生活得更有幸福感,法院的工作人员首先要有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要带着尊重、关怀去做好立案信访、审判执行工作,多解释说明、多体贴关心,让诉讼变得更加便利,更加顺畅!”
“我们应该提倡温馨司法,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还是普通民事案件,多做调解工作,通过法官的努力彻底解决社会矛盾,只有生活和谐了,人们才会感到幸福!”全国人大代表、驻马店中院副院长李其宏说出自己的感受。
开设夜间法庭、假日法庭,设立劳动争议、金融专门合议庭,开展巡回审判,健全首问责任制,实施“一站式”服务,探索网上预约立案,加强司法救助……在便民利民的道路上,人民法院不遗余力。
幸福是一个融合主观感受和客观基础、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多重因素的“模糊”概念。但是,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让人民生活得更幸福,需要的是公平正义的审判,快速到位的执行,方便舒心的过程!
司法多给力,生活更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