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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系统思维推动立法工作夯实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
善法非孤立而生,必依国情、顺民心、合体系。西藏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以来,全区立法工作始终紧扣“四件大事”,切实将“四个创建”战略要求转化为具体立法实践,形成了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具有西藏特色、服务工作大局的地方性法规体系,夯实了全面依法治藏的法治根基。
一、以“稳定”为基,法治护航长治久安
稳定是西藏一切工作的前提,法治是维护稳定的最有效方式。西藏围绕“稳定”这件大事的立法,构建了一个机构完整、相互支撑的社会稳定法治保障系统。一是构建政治安全与反分裂斗争的法治“防火墙”。从《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办法》,到《西藏自治区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再到《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筑牢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政治与法治防线,构成了西藏地方性法规体系的“政治安全核心层”。二是构建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的法治“支撑柱”。制定修订《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化为可操作的制度规范,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构成了西藏地方性法规体系的“民族团结基底色”。三是构建社会治理与矛盾化解的法治“调节器”。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立足于基层治理,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立足源头预防,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筑牢第一道防线;《西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立足纠纷化解,提升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这一系列法规构成了西藏地方性法规体系的“社会治理经纬网”。四是构建公共安全与新兴领域治理的法治“防护网”。《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规范平安建设活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规范网络空间秩序,前瞻性地将法治触角延伸至网络虚拟空间。这一系列法规构成了西藏地方性法规体系的“公共安全防护层”。这一“核心—支柱—基础—新兴”的稳定法治子系统,共同构成了一个抵御分裂干扰、加强民族团结、规范社会运行、化解内部矛盾、应对新型风险的立体化防御系统,为西藏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根本性法治框架。
二、以“发展”为引,法治激活动力源泉
发展是解决西藏所有问题的基础,法治则是确保发展沿着正确轨道、惠及全体人民的保障。西藏围绕“发展”这件大事的立法,覆盖了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从市场活动到民生福祉的关键领域。一是建强经济治理与市场规范的法治“基础设施”。《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共同构成了西藏地方性法规的“经济发展动力源”。二是织密民生保障与社会事业的法治“普惠网络”。教育领域,从义务教育到职业教育、教师权益,形成了递进式法规链;医疗卫生领域,涵盖了母婴保健、药品管理、献血等关键环节;社会保障领域,保障了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强化了就业促进、劳动关系协调等。这一系列法规构成了西藏地方性法规的“民生福祉安全网”。三是打造文化传承与科技创新的法治“助推器”。《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推动形成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并重的法治格局;《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等,则为融入国家创新体系、培育内生增长动力提供了法律激励。这一系列法规构成了西藏地方性法规的“文化科技软实力”。这一“夯实基础—保障民生—促进文明”的发展法治子系统,打造了一个经济有序运行、社会事业进步、文化繁荣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的综合性法治环境,为西藏的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目标提供系统性法治驱动力。
三、以“生态”为本,法治守护永续发展
生态是西藏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依托,法治为生态保护划定刚性边界。西藏围绕“生态”这件大事的立法,形成了一个日益严密、覆盖广泛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系统。一是持续完善综合性生态保护的法治“总纲”。从《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到《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再到《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办法》,生态保护原则逐步完善,生态保护制度日趋精细,生态保护责任日益强化,构成了西藏地方性法规的“生态保护总遵循”。二是系统编织要素保护与专项治理的法治“网络”。《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等,保护高原独特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聚焦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灾害防治;《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条例》《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西藏自治区冰川保护条例》等,则将保护范围扩展至更多生态要素。这些法规围绕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构成了西藏地方性法规的“生态治理要素群”。三是严格划定产业活动与生态红线约束的法治“边界”。《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将生态保护要求内嵌于经济社会发展活动之中,推动实现绿色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协同推进;《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直面特定环境问题,强化了污染防控的法治刚性。这一系列法规构成了西藏地方性法规的“生态约束硬杠杠”。这一“从总纲到分则、从要素到系统、从保护到约束”的生态法治子系统,回应了国家生态安全战略的时代要求,强化了永续发展的法治保障,确保了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固若金汤。
四、以“强边”为责,法治守护国家安全
强边是西藏长治久安的重要支撑,法治为边防治理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西藏围绕“强边”这件大事的立法,践行了“固边有能力、兴边有支撑、富民有渠道”相结合的边防治理法治支持系统。一是强化边境管理秩序的法治“柱石”。《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作为核心法规,明确了边境地区建设与发展的基本遵循,确立了推动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人口稳步增长、产业发展升级、公共服务提升、社会治理有效的目标任务,为边境地区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提供法治引领,构成了西藏地方性法规的“强边法治基本盘”。二是强化安全保障与国防动员的法治“支撑”。《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等,从地理信息、关键基础设施、电磁空间等维度筑牢安全防线;《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强化全民边防意识和国防观念,为强边固防奠定社会基础。这一系列法规构成了西藏地方性法规的“强边法治关键点”。三是强化兴边富民与社会治理的法治“纽带”。《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关注服务与权益保障,有利于边境地区社会融合与活力提升;相关经济、民生立法在边境地区的有效实施,本身就是巩固边疆的物质基础和人心基础。这一系列法规构成了西藏地方性法规的“强边法治保障线”。这一“边境安全、地区发展、民族团结”的强边法治子系统,体现了“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战略思想,为把边境地区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带、民族团结进步万里示范带、巩固国防的钢铁长城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依托。
五、以“各市”为助,法治畅通系统循环
设区的市与自治区上下联动、功能互补,围绕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形成了“自治区立法宏观布局、设区的市立法微观落子”的协同格局。一是夯实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根基。如,《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将自治区要求细化、实化,打牢民族团结的基础。《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对公共设施管理、经营秩序等方面进行规范,助力良好秩序。二是护航特色经济与城乡建设的法治轨道。如,《林芝市民宿发展促进条例》依托独特生态旅游资源,大力发展民宿经济。《山南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促进条例》以文塑旅、以旅彰文,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三是严守一域一地的生态环境法治红线。如,山南、拉萨、日喀则、林芝四市协同制定《雅鲁藏布江保护条例》统筹水资源管理、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形成跨区域生态治理合力。四是筑牢边境市县固边兴边的法治屏障。如,《山南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加强对边境地区红色遗址、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和爱国情怀;制定《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推动法治精神融入基层自治,提升边境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如同精细的毛细血管网络,将自治区法规“主干道”养分输送到地方治理的每一个末梢,为“四件大事”地方性法规体系注入鲜活的法治动能。
回望来路,法治铸就辉煌;展望未来,法治引领征程。全区立法工作应持续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坚持系统观念,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扎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建设更加完善的具有区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不断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西藏,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西藏篇章贡献更加磅礴的法治力量!(作者杨杰系西藏自治区社科院经战所副所长、副研究员;吕高峰系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马伟茗系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