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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治理制度焕发新活力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舒颖 李欣宇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26年第1期增刊  浏览字号: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社会稳定的基础。2026年1月1日,新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两委”组织法)正式施行,对于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正是这一制度的核心组织载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强调加强基层治理、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性,对完善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制度、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取得重大成就。党中央明确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5年对“两委”组织法进行了统筹修改。6月下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会后,两份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622人次提出的2427条意见。上海虹桥、天津小白楼、重庆沙坪坝、浙江丽水等37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组织意见征询活动。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作为“两委”组织法自2018年后的第二次“携手”修改,此次修改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领导贯穿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二是把握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定位,巩固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吸收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同时为地方探索留有空间。四是坚持系统观念,对两部法律调整的类似情形作一致性规定,对城乡情况确有差异的,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并做好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有评论表示,此次修改并非简单的“修补”,而是将过去的成功经验进行系统梳理和法律固化,是我国基层治理体系建设的一次系统性升级,揭开了基层民主治理的新篇章。
  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新修改的“两委”组织法强化了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在村(社区)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关键环节的引领把关作用;并将严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政治关、“四议两公开”、“一肩挑”、交叉任职等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和生动实践。在进一步保障基层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方面,新修改的“两委”组织法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选举权;明确和规范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民主协商,使群众的诉求表达更加畅通有效;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等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民主管理规定;完善村(居)务公开、村(居)务监督等民主监督内容,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回应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落实为基层减负、保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职的要求,新修改的“两委”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需要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或者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给予必要的条件保障;对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增加了支持和引导村(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协助组织村(居)民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关心关爱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困难村(居)民;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和服务;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依法履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等内容。
  当十多万个城市社区、几十万个行政村的基层自治组织被赋予更清晰的权责边界、更充足的资源保障、更开放的参与空间,一幅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图景正在广袤的神州大地徐徐展开。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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