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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才高代表呼吁推动客运出租行业立法

强化平台对从业人员权益保障责任

来源: 法治日报  浏览字号: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共交通的有益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佘才高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我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在实际运行中,行业仍面临一些共性难题,亟须通过国家层面立法加以破解。
  佘才高认为,相关立法要聚焦行业痛点,从国家层面明确新业态主体责任,还要保障从业人员权益,让驾驶员从业更安心。他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立法中明确将网约车聚合平台纳入行业管理,厘清网约车平台公司、聚合平台、车辆租赁公司、驾驶员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明确聚合平台、车辆租赁公司的责任义务、行为规范和违法处罚依据,让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发展。二是应聚焦互联网+出租汽车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新特点,明确互联网平台新型用工法律关系,进一步明确平台对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的责任,包括劳动时长、劳动报酬、保险缴纳、合理运价、抽成比例等。 (记者 罗莎莎)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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