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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穿透式监督 促进银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李倩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不断适应金融发展实践需要。银行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方面。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04年施行,2006年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正,多年来对加强银行业监管、促进银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总体制度框架适应监管需要。
2025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丛林在作有关说明时表示,随着近年来银行业迅速发展,监管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害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存款人合法权益等现象时有发生;监管执法手段较为单一,处罚数额标准偏低,法律制度震慑力不足;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等,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法进行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已分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据丛林介绍,修订草案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近年来银行业监管经验和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从制度机制上解决监管对象覆盖不全、监管措施不足、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同时,强化法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
修订草案共6章80条,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在强化监管要求方面,修订草案健全了许可管理制度,补充规定了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须遵循的原则和审查条件,细化了行政许可变更事项,完善了时限要求。同时,修订草案立足强化穿透式监管,将监管对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并从准入条件、出资义务等方面对其提出要求,严厉打击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在完善监管举措方面,修订草案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料报送义务;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银行业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完善监管强制措施,新增责令转让资产、补充资本、转移实际控制权等监管措施,提高及时化解风险能力;明确发生风险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整顿、重组、接管、撤销等措施,并对实施措施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规定。
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修订草案完善消费者保护职责。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导设立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组织,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信息安全等合法权益。此外,修订草案还对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作出规定,严禁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在其他方面,修订草案还规定了本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对法律责任作了补充完善,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金额。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