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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国参与南极全球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宫宜希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26年第2期  浏览字号:
  南极,这片地球上最为纯净的大陆,是全球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开展科学探索、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应对、国际合作及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将极地定位为各方合作的新疆域,提出更好地认识极地、保护极地、利用极地。
  2025年12月22日,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鹿心社作关于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立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草案说明指出,我国自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以来,秉持和平、科学、绿色、普惠、共治的基本理念,坚持和平利用南极,保护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努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制定本法,有利于积极向国际社会引入我国参与南极国际治理的理念和制度,为南极国际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而且,在《南极条约》29个协商国中,大多数国家已制定国家层面的南极相关法律。作为《南极条约》协商国,我国承诺依照相关国际规则对本国公民的南极活动实施管理。制定本法,加强我国南极治理顶层设计,有利于提升我国履行南极相关条约义务水平,彰显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此外,近年来,南极事务呈现出前沿性、创新性和多元化的显著特点,南极活动既包括科研、调查、监测,也包括渔业、旅游、航运等,已成为一项学科交叉、任务交汇、部门交织的综合性活动。开展极地考察40多年来,我国的南极事业从无到有、由弱到强,在南极持续开展了海洋生态、地质学、空间科学、气候变化等多方面的科学研究。制定本法,有利于加强我国南极活动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增强南极活动能力,实现和平利用南极夯实法律基础。
  可见,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在深入总结我国南极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
  保护南极环境 明确法律责任
  草案共7章57条,包括总则,南极活动许可,南极环境保护,视察、观察与检查,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草案规定,开展南极活动应当坚持和平利用、保护环境、养护资源、科技支撑、国际合作的原则,维护人类共同利益。
  关于法律的适用范围,草案根据《南极条约》、《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我国南极治理实际,采取“属人”兼“出发地”管辖的模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开展南极活动,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组织南极活动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出发前往南极开展活动,适用本法。同时,草案在附则明确本法所称南极活动,是指在南极开展的考察、渔业、旅游、航运等活动。
  关于南极环境保护,草案规定鼓励以绿色低碳的方式开展南极活动,明确南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规定环境影响评估制度,明确南极动植物保护、废弃物处理处置、防止海洋污染,以及区域保护、历史遗址和纪念物保护等方面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作出规定。
  关于法律责任,草案明确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规定开展南极考察、渔业、旅游、航运等活动,以及违反相关管理要求和环境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思路清晰、重点突出、层次分明、质量较高,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履行南极条约义务、规范涉南极相关活动的一部重要立法,对于增强我南极活动能力、维护我南极利益、彰显大国担当具有重要意义。
  在谭天星委员看来,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的重要一点是相关国际条约的适用和转化,既要履行南极条约规定的义务,也要有效维护我国在南极的利益。因此,他建议草案进一步加强与南极条约体系的衔接。
  史耀斌委员建议补充南极视察的中外联合视察程序,在草案第二十七条关于“与其他南极条约协商国联合开展南极视察”的规定中,增设中外联合视察的具体操作规则,推动中外联合视察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运作。
  汤维建委员认为,建立稳定长效透明的南极基金机制,有助于支撑国家南极科考的长期活动,提升南极生态环境保护的水平。对此,他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南极基金的规定,“国家设立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的专项基金,为南极考察和科学研究、南极环境保护提供保障”。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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