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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托”起“最柔软的群体”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王萍 李欣宇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事关人口高质量发展。2025年12月22日,备受瞩目的托育服务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标志着我国托育服务规范化、法治化发展迈出重要一步。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雒树刚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制定托育服务法,促进和规范托育服务发展,为三周岁以下最柔弱的婴幼儿群体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降低家庭养育成本、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举措。
草案将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作为主线,共8章76条,通过对托育机构、托育师实行准入许可,规范托育服务内容和标准,完善监管体系等制度,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的安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参与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托育服务法草案立足“幼有所育”的民生目标,系统划分了政府、家庭及社会在托育服务中的职责边界,构建了权责清晰的托育服务体系,填补了托育服务专项立法的空白,为婴幼儿健康成长筑牢法治屏障,彰显了以法治保障民生的温度与力度。
汇聚民意民智 助推托育立法
“十四五”时期,我国大力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目前全国共有12.6万家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的托位总数达665.7万个,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已达4.73个。
不过,“入托难”、“入托贵”、“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依然存在。国家层面尚未建立财政长效支持制度,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不足,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不高,监督管理不到位,与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仍有差距。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为落实党中央战略部署,回应群众关切,进一步支持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托育服务法列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2023年12月,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成立托育服务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组,先后赴北京、广东、黑龙江、内蒙古等地,深入基层了解托育服务的基本情况和经验做法。2024年6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在重庆召开推进托育服务工作座谈会,听取山西、辽宁、福建、江西、山东、重庆、甘肃、浙江嘉兴等8地推进托育服务工作的情况介绍以及相关意见和建议。2024年8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召开立法工作会议,确定了托育服务法的立法框架和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在深入全面开展立法调研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通过有力有效的监督工作推动立法。2024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会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召开立法论证会,就托育机构设立实行审批制和托育人员实行资格准入进行论证,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为下一步托育服务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起草过程中,工作小组广泛征求专家学者、业内人士、基层群众、有托育需求和托育经验的家庭等各方面意见,通过专题调研、立法座谈和公众问卷调查等方式,聚焦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收集各地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汇聚民意民智,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蒋卓庆、李巍等委员表示,此次提请审议的托育服务法草案紧扣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国家战略,紧扣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核心目标进行立法,它不仅是托育服务行业的“促进法”,是婴幼儿权益的“保障法”,更是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法”。
明确“政府主导” 发展普惠托育
发展托育服务,核心在于普惠。托育服务法草案突出普惠导向,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配置城乡托育服务资源,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同时草案还规定,“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降低家庭养育成本,构建主体多元、安全优质、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确保托育服务价格合理、方便可及。
自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托育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快速完善,托育服务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特征日渐突出。然而,普惠托育服务尚未被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只有建立常态化财政保障机制,才能够降低托育服务价格,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托育服务的需求。”李巍、郑卫平、黄俊华等委员表示,草案强化托育服务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政府责任,提出“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充分彰显国家在减轻家庭养育成本压力、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及激励机制、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的决心,将有力保障托育服务持续稳定发展。
草案设“保障措施”专章,直指扩大供给、降低成本的关键环节。草案鼓励多种形式办托,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队依法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采取措施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嵌入城乡社区;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产业园区等为职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草案明确规定,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普惠托育服务的补贴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经费保障不足是当前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突出瓶颈。”郝平委员建议,制定托育服务机构综合奖补政策,根据规模、类型采取差异化补贴方式,并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他举例说,可以要求地方按托位使用率、服务质量发放差异化运营补贴,将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纳入居民价格体系,扩大税费优惠范围。此外,可以建立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同时设立资金监管账户防范预付费风险。
汤维建委员建议,普惠性托育应由中央和各省设立专门资金进行专项支持。列席会议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军建议,确立政府指导价作为普惠托育服务的核心定价机制,明确对包括公办机构及普惠性民办机构在内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由省级或地市级政府制定具体定价办法和成本分担机制。
杨振武委员建议,利用社区与街道的空置空间,打造便而优、公而精的15分钟托育服务圈;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压缩公共服务成本、降低托育服务费用、便捷家长接送等多重目标。
健全监管体系 筑牢安全防线
托育服务质量不高、托育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家长想把孩子送托,却因为对托育机构的服务不放心而不敢送……针对这些难点问题,草案明确相应措施,全方位守护婴幼儿托育安全底线,让家长“送托无忧”。
草案严格托育机构的准入条件,增强社会信任:一是明确设立条件,托育机构在人员、场所、设施设备、资金等方面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严格设立程序,设立托育机构应当先取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许可,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网上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方式为设立托育机构提供便利服务;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托育机构名录及基本信息,方便婴幼儿家庭查询、选择托育机构。
草案加强托育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水平。草案严格任职资格条件。国家实行托育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申请托育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取得高等学校或者托育、护理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书,通过国家托育师资格考试并进行注册,其他托育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草案明确从业禁止的情形。托育机构应当依法对托育人员进行入职前查询和每年定期查询,发现有暴力伤害、拐卖、性侵害、遗弃、虐待等情形的人员,不得录用或者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草案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婴幼儿生长发育特点,科学制定相应的作息和活动方案,保障婴幼儿获得充足的睡眠、户外活动时间和营养健康的膳食;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表达交流,培养良好的生活和行为习惯。
草案强化安全管理,明确托育机构应当把婴幼儿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要依法保护婴幼儿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加强婴幼儿权益保障。
卫小春委员建议,草案应构建权责清晰的综合监管机制,建议将草案第六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协同的托育服务综合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吴晶委员建议确立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同时强制要求托育机构在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并赋予家长依法查询的权利。古小玉委员建议有关方面和部门围绕法律的配套制度体系提前谋划,如建立托育服务统计调查制度、托育服务标准体系等,力争在法律草案审议通过后尽快出台。
“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优化生育支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发挥育儿补贴和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作用”、“深入开展托育服务补助示范试点,发展普惠托育和托幼一体化服务”。
法治是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保障。托育服务法草案对托育机构设立、托育人员资质、服务提供、安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法治有力托举婴幼儿健康成长,让家长送托更放心。随着法治的完善、政策红利持续释放、服务体系日臻完善,普惠托育服务的蓬勃发展将一步步变为现实,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也将变得更加坚实、温暖。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