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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过罚标准 合理设置生态环境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丁子哲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25年第22期  浏览字号: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是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最后一编,对未来法典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一直备受关注。
  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大家表示,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审稿根据其他编草案的修改内容作了相应调整,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优化和调整涉及罚款的相关规定,对类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衔接协调,适当充实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法律责任,聚焦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如油烟污染、光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并作出了相关规定,体现了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根据各方面意见,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审稿在优化调整罚款相关规定和衔接协调类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了部分修改。对此,王毅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第二章“法律责任分则”是对原先大量分散在各个环境单行法中的同类法律责任规定进行的提炼、归并和整合,考虑到各部法律制修订时间差异较大,建议对生态环境各领域法律责任惩处幅度和金额结合司法实务作比较分析,尽量避免适用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鹿心社委员建议从法典整体性角度出发对各编内容表述进行系统统筹,按照协调一致、过罚相当的原则来统筹设置各编的禁止性规定,精准设置法律责任,避免出现一事两罚的情况。
  “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都是人对人的责任,但是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总则编草案二审稿也将‘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写入立法目的。为此,必须设定人对于自然的责任,公益诉讼是这种责任的具体实现方式。”吕忠梅委员建议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中突出人对自然的责任,增加体现生态环境法典的价值追求和核心理念的法律责任条款。
  在孙宪忠委员看来,目前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审稿在法律条文设置上行政责任写得比较多,侵权责任部分写得比较少,建议适当调整相关内容。孙宪忠还建议进一步确认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方式,完善涉及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
  蒋卓庆委员建议统筹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他认为,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民法典中已有原则规定,也写入了此次常委会审议的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建议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进一步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关系,构建两者之间的衔接机制。
  针对免责事由的规定,刘俊臣委员表示,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审稿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了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其中第三款专门对海洋环境污染规定了战争等免责事由,但该款仅有第三项事由是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特有的,建议对包括海洋环境污染在内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的免责事由进行重新梳理和整合,进一步修改完善。
  “温室气体排放是非常重要的生态问题。”包信和委员关注到目前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审稿第二章中的“大气污染”一节并没有涉及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一些气体排放的相关规定,建议完善有关温室气体管控的内容。
  “环境保护、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议题,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往往具有国际属性,例如跨境水资源污染就可能影响多个国家和地区。”王超委员指出,之前审议的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草案二审稿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建议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中对这部分内容作进一步体现,对相关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充分考虑如何界定、如何追责、如何处罚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之外对我国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同时也应明确加强国际司法合作。
  许安标委员表示,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审稿第二章第十一节“生态破坏”、第十二节“违反绿色低碳义务”两节的名称与其规定的实际内容并不完全相符,建议把有关章节的名称和内容作相应调整。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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