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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时建议

航空公司调整机型应及时告知旅客

来源: 法治日报  浏览字号:
  12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三审稿的主要制度规范针对性、可操作性强,是可行的,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审议通过。
  段春华委员指出,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和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对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十分重要。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五十七条、第九十五条对此作出规定。建议进一步压实责任,衔接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对民用航空器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明确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民用航空相关区域建设无线电监测设施,进行重点无线电监测。
  徐辉委员指出,越来越多的旅客在航空出行时关注机型的选择,航空公司在调整机型时往往不告知旅客,容易引发旅客不满。建议将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的“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规定,修改为“航班延误、调整或者取消的”规定,以确保航空公司及时、准确告知旅客相关信息。
  吴立新委员说,考虑到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与上位法衔接、坚持技术中立与前瞻性、保障交易安全等因素,建议对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航空货运单生效形式的规定进行修改,增加“可以采用签名、盖章等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电子确认方式”相关表述。
  布小林委员提出,从发展趋势看,以无人化为特点的新型通用航空将成为民用航空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除了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管理外,也需要对相应的航空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对此,建议将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修改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相应航空活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记者 蒲晓磊)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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