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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审议
对情节轻微并改正违法行为“过罚相当”
12月22日上午,渔业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工程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征求意见是行政机关审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部程序,不应由建设单位负担,建议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意见”。修订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对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的涉渔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本法关于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法律责任与生态环境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好统筹衔接。修订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记者 赵晨熙)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