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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要求
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丛林在作有关说明时表示,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04年施行,多年来对加强银行业监管、促进银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总体制度框架适应监管需要。但随着近年来银行业的迅速发展,监管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法进行修改。
据介绍,修订草案共6章80条,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强化监管要求。健全许可管理制度,补充规定了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须遵循的原则和审查条件,细化了行政许可变更事项,完善了时限要求;强化穿透式监管,将监管对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并从准入条件、出资义务等方面对其提出要求,严厉打击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完善监管举措。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料报送义务;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银行业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完善监管强制措施,新增责令转让资产、补充资本、转移实际控制权等监管措施,提高及时化解风险能力;明确发生风险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整顿、重组、接管、撤销等措施,并对实施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规定。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消费者保护职责,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导设立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组织,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信息安全等合法权益;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严禁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了本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对法律责任作了补充完善,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金额。(记者 倪弋)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