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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以绿色低碳的方式开展南极活动

来源: 人民日报  浏览字号:
  12月22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鹿心社作关于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草案共7章57条,包括总则,南极活动许可,南极环境保护,视察、观察与检查,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草案规定,开展南极活动应当坚持和平利用、保护环境、养护资源、科技支撑、国际合作的原则,维护人类共同利益。
  关于法律的适用范围,草案根据《南极条约》、《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我国南极治理实际,采取“属人”兼“出发地”管辖的模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开展南极活动,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组织南极活动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出发前往南极开展活动,适用本法。同时,草案在附则明确本法所称南极活动,是指在南极开展的考察、渔业、旅游、航运等活动。
  为了维护我国南极利益、履行条约义务、规范南极活动开展,在现有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的基础上,草案扩大许可范围,规定南极考察、旅游、航运等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对南极渔业活动的许可与渔业法作出衔接性规定;明确南极旅游、航运等活动的相关管理措施。
  关于南极环境保护,草案规定鼓励以绿色低碳的方式开展南极活动,明确南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规定环境影响评估制度,明确南极动植物保护、废弃物处理处置、防止海洋污染,以及区域保护、历史遗址和纪念物保护等方面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作出规定。
  关于法律责任,草案明确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规定开展南极考察、渔业、旅游、航运等活动,以及违反相关管理要求和环境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记者 魏哲哲)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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