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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体系

来源: 人民日报  浏览字号:
  12月2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国有资产法草案。
  据介绍,国有资产法规定适用于各类国有资产的共同性、基础性规则,指导和约束各类专项国有资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构建由国有资产法、专项国有资产法律、专项国有资产法规规章组成的系统全面、结构合理、衔接紧密、协调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体系。
  提请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分为总则、国有资产所有权人职责、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报告、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62条。
  草案规定国有资产是依照宪法、法律规定明确为国家所有,或者国家通过购买、出资、征收、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或形成的境内外财产和权益。草案将国有资产分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既符合现行管理体制,也能够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机制有效衔接,同时为空域、数据等新型资产留出空间,增强立法的包容性和前瞻性。
  草案围绕履行国有资产所有权人职责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报告、监督制度,重点是压实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机构,以及直接支配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家出资企业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健全管理和监督链条。草案明确国有资产所有权人职责包括:主张所有、布局规划、建章立制、审查批准重大事项、依法报告和接受监督等。
  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草案对政府、部门机构和直接支配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家出资企业均明确有关具体管理要求,包括:加强布局规划,充分发挥布局规划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引领作用;加强资产配置、使用、收益、处置管理,明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等禁止性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基础管理,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统筹数字化建设等基础管理制度。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相关制度。针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基础数据有待夯实、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草案将报告的职责要求延伸覆盖到履行所有权人职责的全部管理环节,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全口径报告、全方位监督。(记者 彭波)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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