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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二审: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制度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周誉东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事关生态环境保护。
9月8日,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10章126条的二审稿有何特点?怎样回应社会期待?让我们一探究竟。
二审稿明确,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相比于一审稿,二审稿的一项重要调整是,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制度。二审稿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铁路、民用航空等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介绍,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制定工作中,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建议。例如,明确本法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的适用问题等。
经研究,二审稿增加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遮挡、拆除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不得采取屏蔽信号等方式影响其正常运行。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
此外,为防患于未然、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有的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增加鼓励有关单位和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内容。经研究,二审稿完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举报违法行为或者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报告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值得注意的是,除化工企业外,其他企业以及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也可能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情形。经研究,二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9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普遍对二审稿给出较高评价,同时,结合实际提出了一些建议。
二审稿第二十八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作了上岗资格要求。丁仲礼副委员长建议在该条增加规定,对上述几类人员实行不定期抽检制度,不合格者应暂时停止其上岗作业。“危化品的管理说到底取决于上岗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水平,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危化品许多管理的内容、方式可能会有变化,需要从业人员与时俱进,这就表明抽检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丁仲礼说。
“很多事故,特别是大的事故,都是因为隐患不排查、不处置、不化解,最后酿成大祸。”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易炼红建议,责任追究方面可以更明确一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现场操作责任都要严肃追究。
杜小光委员提出,增加化工园区退出机制,能倒逼园区升级设施,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建议在二审稿第十八条后增加规定: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未达到省级政府规定的最低风险等级标准的,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撤销其化工园区认定资格,并公示退出企业清单。
汤维建委员建议,在二审稿第一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规定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制度,具体条款可以拟定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危险的,应当向相关的管理机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