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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明确写入立法目的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王博勋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25年第19期  浏览字号: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
  法典长卷启,青山入画来。9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大家表示,草案聚焦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系统整合生态环境领域基础制度,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各编提供了统领性规则,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并就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立法目的与概念界定,是生态环境法典的核心和引领。”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二审稿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维护生态安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表述,并在第二条生态环境的定义中增加体现生态系统方面的内容,在列举范围内增加高原、冰川。丛斌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在立法目的中增加“生存”表述,强调“坚持以人为本”。甄占民委员提出,在生态环境的定义中补充“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生态安全”相关表述,凸显生态系统的整体性。
  2025年3月25日,船舶行驶在长江三峡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兵书宝剑峡水域。摄影/郑家裕(新华社发)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生态价值向经济价值转化的关键路径,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发展和升华,也是全球生态治理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江涌建议,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这一重要理念补充至第四条,体现法典的前瞻性、引领性。
  “智能技术可突破传统生态环境保护手段的效率、精度和覆盖范围瓶颈,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警、精准治理、科学决策的转型。”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国家“促进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等的应用”的规定,方向委员建议增加“智能技术”内容。
  为进一步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相衔接,草案二审稿充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相关规定。程学源委员建议明确责任主体范围,提升条款可操作性。王毅委员表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要与国家统一行政管理和统一大市场建设相配套,全国监督管理的统一同区域、行业差异化管理要平衡好。
  “生态环境治理具有高度专业性与技术密集性,社会监测、环评咨询、土壤修复等社会化服务机构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参与者,但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检查中不断发现一些机构无序竞争、数据造假等突出问题。”蒋卓庆委员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构建关于生态环境领域涉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全链条监管体系。
  “若要实现减污降碳质的飞跃,达成‘双碳’目标,仅依靠生态环境部门的努力远远不够。”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锐建议,拓展人大监督范畴,建立全要素生态文明报告制度,推动从环境质量的结果监督走向源头减量的过程管理,促进生态生产、生态生活、生态文化与生态环境治理深度融合。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充分体现实践成果,草案二审稿对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内容作进一步充实。汤维建委员建议增设“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专章,明确生态环境司法机构的专门化要求,整合生态环境赔偿诉讼和公益诉讼等内容。
  草案二审稿还就“三水统筹”、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完善相关规定。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对象,草案二审稿在单位和个人之外,将“地区”纳入财政纵向补偿的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部分,有必要专门立法予以明确。”吴晶委员如是说。蒋卓庆也建议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规定,明确概念、完善程序性规定并加强保障。郑功成委员建议增设生态环境保险制度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落实“损害担责”。
  “当前,生态环境保护、低碳经济等领域,在国际合作与竞争中意义重大。”范骁骏委员指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平台活动、国际交流合作、国际规则制定等,应贯彻涉外法治建设要求,就有关条约要求、协议条款、备忘录内容等如何转化为国内政策法规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
  “要有效转化改革成果,预留深化改革空间。”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徐晓霞提出,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适当预留制度的接口,以便法典实施后可以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补充性、实施性、探索性功能,实现自上而下的制度供给与自下而上实践探索的良性互动,持续为全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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