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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5日上午对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5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中央社会工作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改决定草案第八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规定“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修改决定草案第九条对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关心关爱“残疾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一些地方的村民小组在村民自治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建议进一步充实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会议有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活动。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本村民小组的重要事项。”
四、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七条中对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建议,根据党中央有关精神,明确为基层减负的相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6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