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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5年10月26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应 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请审议。
  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公里”,事关司法公正能否最终实现。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刑罚执行监督主要承担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等职责。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依法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责,有力惩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守护公正,积极促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一、主要工作和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伴随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刑罚执行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持续加强。2021年1月至今年9月(下同),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刑罚执行监督纠正意见等97.1万件,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促进高质量刑罚执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一)自觉服务大局,坚决维护安全稳定。刑罚执行关系惩治预防犯罪效果,关系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检察机关坚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充分发挥刑罚执行监督在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安全防范法律监督,协同排查化解风险隐患,监督纠治“牢头狱霸”、违禁品“捎买带”等突出问题。注重在刑罚执行监督中发现罪犯在监管场所严重破坏监管秩序、影响安全稳定等再犯罪线索,有力惩治犯罪、维护秩序。依法起诉罪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1811人,破坏监管秩序犯罪803人,脱逃犯罪6人。防范监外执行风险隐患。深入开展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促进加强监外执行人员管理,监督纠正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问题,督促收监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社区矫正对象1.7万人,防范发生新的违法犯罪。监督做实罪犯教育改造。坚持把促进罪犯教育改造摆在突出位置,统筹监内与监外,兼顾惩罚与改造,监督做好法律政策、认罪悔罪等教育,协同做好出监教育、安置帮教等工作,最大限度促进罪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二)依法规范履行监督职责,守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刑罚执行公正,事关法治权威和公信。检察机关坚持完整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聚焦刑罚执行中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质效。
  依法开展刑罚交付执行监督。依法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基本前提。针对怠于交付执行、违法拒绝收监等收押难、送监难问题,2021年以来,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开展专项清理活动并常态化推进,纠正判处监禁刑罚罪犯未交付执行9.6万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监管场所以其身患疾病为由拒绝收押,判决生效22个月仍未交付执行。北京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监督收监执行。针对一些已决犯超期滞留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督促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联动解决。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2024年底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专门意见,进一步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
  依法开展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制度,依法适用能够促进罪犯改造,违法适用则会损害司法公正。检察机关把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作为重中之重,既纠正不该变更而变更的“乱作为”,又防止该变更而不变更的“不作为”。依法监督纠正“纸面服刑”、“提钱出狱”问题。2021年,党中央部署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违规违法“减假暂”列为集中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之一。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教育整顿要求,紧盯违规加分、虚假立功、伪造病历等突出问题,全面排查1990年以来办理的1000余万件“减假暂”案件,监督纠正3万件。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意见。2022年以来,完善调查核实、检察听证等制度,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或决定、法院裁定“减假暂”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7.5万件。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后骗取考核加分获多次减刑、提前出狱。浙江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撤销减刑裁定,督促将金某收监执行余刑四年七个月。依法监督纠正“该减不减”、“该放不放”问题。加强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协作配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监督适用“减假暂”,更好促进教育改造。2023年,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制定指导意见,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2024年,依法减刑28.4万人、假释1.4万人、暂予监外执行1.2万人,比2021年分别上升5.1%、1.2倍和2.7倍。
  依法开展刑罚监外执行监督。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的监督,切实维护监外执行秩序。对社区矫正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提出纠正意见15.4万件;对遵守规定、认罪悔罪、表现良好的社区矫正对象,帮助他们更好融入社会。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某大学录取,学校以其正在接受社区矫正为由不予注册学籍。新疆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调查核实,联合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督促学校接收周某入学并做好在校教育管理工作。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督,2021年开展专项监督,督促纠正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633人,助力营造清朗选举环境。2022年以来,坚持做实日常监督,推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加强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管。
  依法开展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既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执行,也包括追缴、责令退赔、处置赃款赃物、没收作案财物等涉财产判项执行。检察机关对消极执行、违规终结执行等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28.4万件。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和执行检察专项活动。王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后怠于缴纳罚金,被查封名下房产。王某书面承诺分期缴纳,法院在收缴部分罚金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山东检察机关履职发现,王某未再履行分期缴纳承诺,且存在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监督法院恢复执行,促使王某全额缴纳剩余罚金。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依法推动纠正刑罚执行领域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违法执行等问题1328件。
  依法查办刑罚执行领域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检察侦查是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经中央编办同意,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加挂“检察侦查厅”牌子,统筹加强和指导全国检察侦查工作。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刑罚执行领域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减假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放在押人员等职务犯罪,共立案侦查1735人。河南省司法厅原党委委员,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石某接受罪犯亲属请托,指使他人违法办理减刑,检察机关以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对石某等3名司法工作人员立案侦查、提起公诉,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三)践行正确人权观,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检察机关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会同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依法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
  保障被监管人控告、举报、申诉权利。认真落实与罪犯定期谈话、罪犯约见检察官、检察官接待日等制度,在监管场所设立检察官信箱,及时处理罪犯诉求,加强权利救济。依法受理罪犯控告、举报、申诉2.5万件,细致核查涉嫌冤错案件、刑期计算错误、累犯认定错误等问题线索,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决定等3312件。
  保障被监管人生命健康等合法权益。开展禁闭适用、戒具使用以及劳动场所等刑罚执行方式、条件的法律监督,纠正违法情形25.7万件。加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罪犯权益保护,协同完善亲情帮教、保外就医、司法救助等工作机制。加强被监管人死亡法律监督,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监狱,会同司法部集体约谈有关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推动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依法惩治殴打、体罚虐待等侵犯被监管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犯罪297人。
  保障在押、服刑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对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监管未成年人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督促落实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等制度措施,用心做好精准帮教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对辽宁、浙江、河南、广东、湖北等地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跨省交叉巡回检察,既监督纠正监管执法问题,又督促提升矫治教育实效。在强化刑罚执行监督的同时,协同做好心理疏导、综合救助、督促监护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等工作,依法保障刑满释放、社区矫正等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等权利。
  (四)坚持守正创新,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建立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一体加强派驻检察、巡回检察、数字检察,有力推动刑罚执行监督提质增效。
  巩固派驻检察基础作用。制定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工作的意见,优化派驻检察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制度,不断提升派驻检察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注重发挥派驻检察直接接触、动态掌握监管活动的优势,更好发挥刑罚执行监督反向审视功能。北京检察机关派驻某监狱检察室在处理罪犯来信中发现,原案可能存在漏犯问题,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固定关键证据、锁定漏犯信息,依法移送监督立案,追究3名漏犯刑事责任。
  发挥巡回检察利剑作用。为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的力度和效果,2018年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创设巡回检察制度。巡回检察既有利于监督监管执法情况,也有利于巡查派驻检察履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巡回检察经验成效,制定巡回检察工作规定及配套指引,明确常规、专门、机动、交叉等巡回检察方式,监督效能不断提升。在公安部、司法部等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组织对20省20个监狱、18省21个看守所开展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监狱巡回检察3723次、看守所巡回检察5122次,督促整改狱内涉毒涉赌、所内混管混押等突出问题;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2801件,已立案侦查293人。在开展常规巡回检察的同时,坚持哪里问题突出就巡回哪里、哪类问题突出就监督哪类,针对刑罚交付执行、被监管人死亡、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等开展专门巡回检察。
  深化数字检察赋能作用。持续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以现代科技赋能刑罚执行监督。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协作配合,推动派驻检察室与监狱、看守所监控和执法信息联网全覆盖。浙江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建刑罚执行同步监督应用系统,实现服刑人员信息、狱内管理情况、刑罚变更执行等重要数据线上共享,促进高效开展刑罚执行监督。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共同推动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已有23个省份实现相关案件线上办理和流转。各地检察机关总结刑罚执行监督类案规律,研发、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线索14.4万条,监督成案4.2万件。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刑罚执行监督能力和水平。刑罚执行监督“点多线长面广”,对检察队伍素能提出更高要求。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健全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常态化机制,持续擦亮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政治底色。在开展巡回检察、办理重大案件等工作中,设立临时党支部,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强化专业素质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岗位实训、业务竞赛,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联合培训,组建巡回检察人才库,持之以恒建强刑罚执行监督队伍。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发布18批87件刑罚执行监督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加强理论研究,设立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执行检察专业委员会,与高校共建刑事执行检察研究基地。深化全面从严治检。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以过硬纪律作风全面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责。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促进提升刑罚执行监督质效。健全全面从严治检体系,将刑罚执行监督情况纳入检察系统内巡视监督重点,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坚决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162名刑罚执行监督检察人员因利用检察权违纪违法被查处。
  新时代新征程,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专门制定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在中央政法委有力领导下,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共同制定完善刑罚执行相关规范性文件,为检察机关更好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责提供有力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邀请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参与检察活动,认真办理涉刑罚执行监督代表建议27件。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得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得到各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热忱关心,得到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大力支持,凝聚起维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的整体合力。在此,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二、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近年来,刑罚执行领域执法司法日趋规范,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与党和人民要求相比,刑罚执行监督总体力度不够、刚性不足,工作仍有不小差距。
  (一)监督理念还需优化。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对监督职责定位认识不清,对刑罚执行监督职责与刑罚执行机关监管职责的边界把握不准,存在监督泛化或监督越位问题,影响监督效果。有的检察机关重配合、轻监督,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力等问题。有的检察机关重监禁刑罚执行监督,轻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监督,履行监督职责不够全面、不够到位。
  (二)工作质效有待提升。对照反思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部分案件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收押难、送监难,“减假暂”适用不规范不充分,社区矫正异地交付脱节,以及“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突出问题,表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存在薄弱环节,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共同破解难题不够。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检察建议、纠正意见的落实,很大程度依赖被监督单位自觉配合,有的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后,跟进监督不到位,对“纸面整改”监督不够有力,导致问题反复发生,影响监督工作质效。
  (三)制度机制还不健全。“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有待持续深化。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深度融合、相互促进不够,发现刑罚执行中深层次问题的能力不足。派驻检察监督存在薄弱环节,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个别地方存在派而不驻、驻而不察等现象,有的检察机关关注表面违规多,深挖违禁品“捎买带”、违规临时出所等严重问题不足。巡回检察质效有待提高,有的检察机关巡回检察关注监管场所日常管理多,对监管场所适用法律、在押人员监管教育等方面问题监督不够。数字赋能意识和能力不足,人才培养不够。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数据互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数据壁垒仍不同程度存在。针对刑罚执行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等制度规范有待完善。
  (四)履职能力仍有欠缺。刑罚执行监督队伍整体办案能力、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有的检察人员习惯于“坐堂办案”、书面审查,调查核实不深入、不到位。有的检察人员把握政策不准,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率低等现象监督不够到位。有的检察人员发现线索能力、风险预警能力、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等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有的检察人员开展检察侦查能力不足,优秀检察侦查人才短缺。
  (五)基础建设相对薄弱。基层刑罚执行监督队伍力量不足。有的派驻检察机构人员不足、力量有限,与当前监狱、看守所现状不匹配。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存在管理不够顺畅、布局不尽合理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
  全国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更好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正确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公正执法司法,科学谋划和推进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主动向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深化全面从严管党治检,巩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效,以过硬作风推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加大监督力度,着力纠正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坚持法治原则,恪守职责边界,进一步厘清监督与监管的关系,始终在法律范围内履职。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全面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责。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完善全流程各环节监督规范。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深化“减假暂”案件实质化审查。强化社区矫正监督,完善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发现、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紧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强化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依法稳慎查办刑罚执行领域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
  (三)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刑罚执行监督质效。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深化驻巡融合,做实科技赋能。优化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布局。加强派驻检察规范化建设,落实轮岗交流机制。高质效开展巡回检察,着力发现和纠正深层次违规违法问题。强化一体履职,健全接续监督、跟进监督机制。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增强刑罚执行监督实效。
  (四)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沟通联络,依法接受履职制约,持续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机制。组织开展执法司法联合培训,共同提升执法司法效能。积极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扎实开展检察听证,加强典型案例发布和宣传。
  (五)强化素能建设,持续锻造高素质专业化的过硬刑罚执行监督队伍。优化刑罚执行监督队伍力量配置,加强岗位素能培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持续细化刑罚执行监督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具体举措,扎实开展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加强基础理论和法律适用研究,不断完善刑罚执行监督制度机制。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离不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借此机会,谨提以下建议:一是加强刑罚执行监督法律制度供给。在修改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范围、履职程序、监督效力等,增强刑罚执行监督质效。二是进一步明确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和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的法律地位、职能职责、履职机制等,为更好发挥派驻检察作用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充分体现了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高度重视,对检察工作的有力支持。全国检察机关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本次常委会审议意见,高质效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责,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更大贡献。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