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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职责拟增加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10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此前,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建议在草案中予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随着我国人口形势的变化,老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需要给予更多关心关爱,建议进一步强化村民委员会在这方面的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相关条文作以下修改:一是将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中的“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修改为“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二是在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中增加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张 璁)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