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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船舶所有权登记查询制度
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海商法修订草案。此前,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为了便于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在船舶交易中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在执法中了解船舶所有权的登记状况,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船舶所有权的登记查询制度。对此,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船舶所有权的登记状况。”
草案二审稿规定,同一船舶设立两个以上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受偿,同日登记的按照同一顺序受偿。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关于已登记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根据民法典规定以及船舶抵押权登记实践,建议删除“同日登记的按照同一顺序受偿”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公众提出,如何识别和确定承运人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情形较为复杂,法律很难作出全面准确的规定,建议删除关于特殊情形下如何认定承运人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张天培)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