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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此前,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随着我国人口形势的变化,老年人和儿童需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关爱,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建议进一步强化居民委员会在这方面的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居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中增加“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并在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中增加关心关爱“老年人、儿童”。
有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居务公开的形式和期限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居务公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居务公开。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为进一步充实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强化其对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监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居民代表会议;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张天培)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