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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作有关说明时表示,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依然突出、耕地质量总体不高、耕地生态保护形势不容乐观等问题,有必要在土地管理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专门法律,进一步全面、系统规范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活动,为切实守住耕地这个命根子、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介绍,草案共8章65条。草案明确了耕地保护的总体要求,规定国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功能稳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保护,逐步优化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空间布局。
针对耕地“非农化”问题,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控制,建立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与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效率相挂钩的用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或者擅自在耕地上绿化造林、种植草皮。针对耕地“非粮化”问题,草案明确规定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以及饲草饲料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针对占补平衡中耕地数量和质量补充不到位问题,草案明确规定将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补充的耕地应当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不得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
在全力提升耕地质量方面,草案明确耕地质量提升总体要求,健全完善耕地质量提升多元投入机制。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建立全国高标准农田数据库。草案还鼓励、支持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支持开展退化耕地治理,促进耕地可持续利用。(彭 波)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