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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保障公众健康

来源: 人民日报  浏览字号:
  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的关于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草案、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据介绍,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充实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要求,增加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的内容。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力度,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污染防治编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二是增加规定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三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散养密集区。
  为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污染防治编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报国务院批准。重点地区所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并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方案。重点行业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重金属污染。”
  另外,为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标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污染防治编草案增加如下规定: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用于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机车、发动机排放检验数据的装置和为虚假排放检验提供条件的检验设备。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优化调整罚款相关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推动实践中突出问题的解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聚焦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问题,对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作修改: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增加擅自取用地下水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聚焦油烟污染问题,增加油烟产生单位与居民协商以及采取有关预防、补救措施的规定。(张天培)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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