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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8月19日,十堰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这是继2020年6月规程修订后的第二次“大修”。
修改后的规程共20条,内容紧扣报备、审查、纠错和数据库建设等关键环节,以制度化、规范化创新举措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全面提质增效。
创新制度机制。贯彻备案审查工作新阶段新要求,规程按照备案、审查、处理的工作框架,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建立具有鲜明十堰特色的“一案双审”“联合审查会议”“技术性问题函告”及“目录报送”等工作新机制,构建起完整的备案审查工作闭环。
调整审查内容。在落实湖北省备案审查条例相关规定基础上,规程对审查重点内容作出调整,将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明显违背宪法精神,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等情形纳入审查重点,将“一委两院”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对应当报备的六类规范性文件进行正面列举,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作出排除规定,使其更加契合备案审查实际工作需要,更有利于发挥宪法监督制度的实践价值。
规范处理程序。规程明确要求:对已完成备案登记的文件及有关审查要求或建议,由十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办理意见,报秘书长审批后,分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研究;各专门委员会组织集中研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在审查工作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口头或全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等途径,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规程明确: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制定机关、审查建议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灵活运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努力使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实践成为新时代新征程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具体体现,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民主含量。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十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哲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规程要求,持续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显性化,为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确保法治统一,推进法治十堰建设作出新贡献。(方正)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