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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改:补齐监管短板 守牢安全底线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王萍 见习记者 李欣宇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25年第13期  浏览字号:
  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构建了我国食品安全的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制度。6月24日,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施行,201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8年和2021年进行了两次修正。今年再度启动修法,旨在积极回应近年来食品行业快速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修法主要规定了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加强监管、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严厉惩处有关违法行为三方面内容,传递了补齐监管短板、守牢食品安全底线的法治强音。
  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认为,修正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聚焦突出问题,加大处罚力度,以法治之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对修正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堵住监管漏洞 守护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安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2024年,媒体曝光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暴露出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环节存在监管漏洞,特别是缺乏准入监管,导致准入门槛偏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偏轻。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有1.6万多辆罐车从事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食品安全隐患大,急需加强规范管理,补齐监管短板。
  对此,修正草案拟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依照规定的程序取得准运证明。
  修正草案新增了多条加强监管的具体规定:明确发货方、收货方、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义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篡改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明确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等。
  此外,草案还明确规定严厉惩处有关违法行为。对未经许可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违法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加大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将被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针对重点液态食品运输监管,吴立新委员提出,电子标识(如RFID芯片或二维码)可实时监控运输轨迹,与物理喷涂标识形成互补,防止偷换容器、套牌运输等漏洞。他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运输容器绑定电子标识”、“同一运输容器仅限装运同一种类食品”等规定,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运输轨迹实时监控,防范交叉污染的食品安全风险。
  修正草案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篡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汤维建委员认为,如果有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了伪造的、变造的、篡改的相关记录或者单据,尽管该单位和个人本身并没有伪造、变造、篡改,仅仅是使用,但上述规定可能会为这类行为开脱法律责任留下空间。对此,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篡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篡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
  卫小春委员指出,修正草案第四十一条中规定了发货方的责任为“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明,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货方的责任为“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明、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建议在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增加相应的罚则。
  实施注册管理 保障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品质和安全
  此次修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同“婴幼儿配方乳粉”一样纳入注册管理。
  2015年食品安全法全面修订时,国内市场主要消费的是婴幼儿配方乳粉,对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基本没有需求,国内也没有企业生产相关产品,因此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注册管理。
  “近年来,国内市场对婴幼儿配方液态乳需求不断增长,主要是购买进口产品。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相比,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在品质控制方面风险更高。目前部分国内企业已开始研发和试制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迫切期待明确监管要求。”罗文表示,从加强进口产品管理,使国内企业有章可循,确保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品质和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着眼,应尽早将其纳入注册管理。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已制定发布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产品标准和良好生产规范标准,但相关配套法规尚未完善。
  此次修正草案拟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并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违法生产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管理方面,李慧琼委员表示,由于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是液态,对生产、运输以及储存上的要求更为严格。草案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更好保护了婴幼儿健康。建议规范内容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婴幼儿配方液态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细化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质量管制标准。
  李巍委员指出,在调研过程中,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一些地方的食品生产者以及专家认为,婴幼儿米粉作为辅助食品,也是重要的婴幼儿食品,相关风险问题需要高度重视。按照修正草案的规定,婴幼儿食品仅是奶粉和液体奶实行注册管理,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仅作为普通食品监管,不属于特殊食品严格管理。建议将婴幼儿米粉等辅助食品纳入特殊食品管理,完善婴幼儿配方食品全品类监管体系。
  适应发展需求 加强新业态食品监管
  近年来,生鲜电商、餐饮外卖、直播带货等新兴业态快速兴起,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新活力。同时,其所潜藏的食品安全风险也不容忽视。
  直播带货“挂羊头卖狗肉”、产品资质存疑,外卖黑作坊频出、食品卫生堪忧,预制菜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如何让网络食品服务成为“明档厨房”,让预制菜成为“放心菜”,法律需进一步聚焦食品行业新情况新特点,筑牢食品安全底线,护航新业态食品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新业态食品的经营模式灵活,跨区域属性强,数据更新更快,给传统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违法违规行为趋于隐蔽化、网络化,食品安全风险因素更加复杂。”多位委员在审议时指出,现行食品安全法已难以适应网络餐饮、直播带货、预制菜等新业态发展需求,存在法律空白和监管缺失,且面临与机构改革后职能衔接不畅、与其他法律协调不足等问题。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委员们表示,无论业态如何更迭,食品安全都直接关乎老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容丝毫懈怠放松。新业态食品经营者不能因为是线上经营就不绷紧食品“安全弦”;不能因为不再与消费者面对面交易,就放弃对诚信经营操守的坚持。
  委员们指出,食品安全保障问题不区分线上线下,不区分模式新旧。食品新业态经营者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时刻绷紧食品“安全弦”,把食品安全作为发展的压舱石和生命线,共同维护健康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才能真正赢得消费者的青睐,让食品新业态新模式被市场接纳,从而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了避免食品新业态成为食品安全“洼地”,多位委员强调,应进一步完善新业态食品监管并提升监管水平,优化监管流程,整合治理资源,加强对新业态食品安全问题的研判和应对能力。同时,还应对新业态食品所在网络平台加强监管,强化网络平台监管责任,并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降低维权成本,从而让违法违规者无所遁形、无从牟利。
  “小切口”跑在先 全面修订需加快推进
  本次修法按照“急用先行”原则,采取“小切口”模式,旨在尽快解决现实中的突出问题,提高立法用法效率,靶向发力,小步快跑,进一步彰显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零容忍”的坚定立场,释放出以法治力量护航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信号。
  多位委员在审议时指出,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对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还应看到,自2015年全面修订以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至今已有10年,对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的新挑战应对不足,食品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配套制度、标准体系不健全,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偏轻等问题逐步凸显,需加快推进对食品安全法的全面修订。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监督工作计划。5月至8月,3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担任组长分3个检查小组赴6个省(区、市)开展实地检查,同时另委托6个省(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执法检查中,检查组听到了各方反映的对食品安全法进行全面修改完善的呼声。10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听取和审议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
  当前,我国正处于食品工业结构转型和消费升级的关键阶段,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日益提升。委员们建议,在本次修改的基础上,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抓紧研究启动全面修改食品安全法,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和完善有关法律规定,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提振公众消费信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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