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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为翼,引领民航业翱翔新征程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李小健
6月24日,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这意味着法律草案修订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进展,距离正式出台更进一步。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作了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充实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的举措内容,增加“发展促进”专章,支持和鼓励低空经济发展,加强旅客权益保护,完善旅客运输合同格式条款、航班延误服务保障相关内容等。
今年2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该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此后,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公众、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充分体现推动民航业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
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普遍赞成草案二审稿,并就修改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大家表示,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此次民用航空法修订,在民航行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必将引领和推动我国民航业“向新图强”,翱翔新征程。
增加专章,推动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审期间和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部门、地方、企业、社会公众提出,民用航空法颁布30年来,我国民用航空研发制造能力不断增强,运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低空经济蓬勃发展,建议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充实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的举措内容。
根据我国民航业发展实际和有关方面建议,草案二审稿增加“发展促进”专章,并对有关条款予以完善。
比如,草案二审稿对总则中的条款作出修改,“国家加强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事业,加大民用航空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提升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
又如,“发展促进”专章规定,国家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民用航空制造业创新体系,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提高大型飞机和先进发动机等研发设计能力,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国家完善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和标准规范,加强适航审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适航管理方式,提升适航审定能力和水平;完善民用机场布局,加快民用航空枢纽建设,构建覆盖广泛、优质高效的民用航空服务体系等内容。这些新增规定,从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等多个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为民航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基础。
张勇委员表示,民用航空法涉及民用航空器制造、机场建设、航空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安全保卫等方面,内容丰富,专业性强。草案二审稿针对促进民航飞机制造、人才培养、提升适航审定能力水平、促进低空经济发展、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等作出专章规定,回应新时代民用航空发展需要,十分必要。
与此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审议中提出意见建议。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侯永志建议,草案二审稿应增加如何构建良好的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生态的内容。因为,航空制造业的发展既需要科技创新的支持,也需要配套产业体系的支持。而完整高效的产业配套体系,是良好的航空制造业发展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要强调发挥新型举国体制的作用。“航空制造业技术复杂,资金、人才等需求都非常大,一些关键技术的突破和关键装备的制造,都需要发挥国家统筹各方面创新和制造资源的作用。”
全国人大外事委委员谭成旭认为,草案二审稿增加“发展促进”专章,使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整体结构更加完善、内容更加全面丰富,是一个明显的进步。近年来,民用航空制造业已成为大国博弈的制造业主战场之一,并因产业链条长、涉及环节多、辐射范围广、附加值高而成为我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提升我国民用航空国际竞争力的关键。为突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的重要性,建议在“发展促进”专章中增加“构建稳定可靠的民用航空产业链供应链”的要求。
充实举措,支持低空经济“飞”得更远
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新赛道,低空经济科技含量高、应用场景广、带动能力强,具有新质生产力的显著特征。
就此,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充实相关举措内容,支持和鼓励低空经济发展,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相关服务监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拓展应用服务领域,促进低空经济发展”。
分组审议时,草案二审稿关于支持低空经济发展的内容引发讨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发展低空经济作出重要部署。当前,我国低空经济发展迅猛,如火如荼,已成为民航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汪铁民委员表示,作为民用航空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根本性法律,民用航空法的这次修订,承载着社会各方面的新期待,标志着我国低空经济发展进入“立法护航”新阶段。
从法律层面支持低空经济发展,他提出两方面建议:一是草案二审稿对划分和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还应加快深化空域管理改革,详细划分低空飞行空域。针对不同用途,对观光旅游、农林作业、应急救援等设置专属空域,避免空域使用冲突。同时,整合多部门审批环节,简化飞行审批流程,缩短申请审批时长,提高空域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低空经济健康发展。二是适应低空经济快速发展需求,应加快制定低空飞行安全标准。比如,包括飞行间隔、通信频率、安全设备配备等需要进一步明确,防止飞行器碰撞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完善低空飞行器适航审定制度,确保投入使用的飞行器性能安全可靠。建立全面的安全监管体系,运用技术手段对低空飞行实时监控,对违规行为严厉惩处,保障低空经济安全发展。
“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还代表着体量巨大的新兴产业,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潜在增长点。”肖开提·依明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对低空经济发展的规定,健全低空经济法规标准,完善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低空经济和通用航空运行有序发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乌兰建议增设条款,明确将服务于低空经济的各类起降场(点)、飞行服务站、地面保障设施等纳入航空基础设施的范畴,并根据其功能、规模、服务对象等进行分类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时,统筹考虑低空基础设施的布局和用地需求,并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低空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低空基础设施、通用机场等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框架性规定,包括土地使用、融资支持、收费自主权、投资回报机制和必要的运营补贴政策,以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
由技术革命催生的新赛道,低空经济是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草案二审稿将低空经济纳入法治化轨道,既是对市场需求的及时回应,也是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随着法律的完善和施行,我国低空经济必将迎来持续快速增长,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注入新的强劲动能。
权益法定,让民航出行更舒心
民航运输,已成为当前大众化出行的方式之一。保护好旅客权益,因而备受关注。
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专设了“旅客权益保护”一节,明确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要公布其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并明确告知旅客,规定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时要及时发布信息通告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还对投诉的受理、处理和反馈等作了具体规定。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建议,完善旅客运输合同格式条款、航班延误服务保障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旅客权益保护。
草案二审稿在关于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应当包括的内容中增加“客票销售、退票与变更、乘机、行李运输”,同时将相关条款中的“餐饮安排”修改为“食宿安排”,以完善升级旅客权益保障,彰显“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徐辉委员建议,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细化航班延误或取消的赔偿标准,减少纠纷。同时对旅客生物识别(如刷脸登机)、行程数据的收集使用要加强规范保护。
草案二审稿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等参与民用航空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对此,张道宏委员建议,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改成“建立旅客个人信息加密封存制度,未经旅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信息。发生信息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修改理由是:民航领域的旅客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现行条文表述过于笼统,明确加密存储、第三方共享限制及泄露报告的义务,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增强企业责任意识,保护旅客隐私权,避免因信息滥用引发法律纠纷。
美好出行、舒心出行,法治护航。草案二审稿更加注重旅客权益保护,将促进民航提升服务品质,让旅客感受到安全感和幸福感,这不仅是民航法治建设的进步,更是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