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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理念引领,渔业法修订完成二审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刘文学
“渔业法修订草案第1条目前的表述是‘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合理利用后面增加‘可持续发展’。”渔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6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在26日的分组审议会议上卫小春委员说。
二次审议时,有卫小春委员等多人谈到“可持续发展”。专家们普遍认为,坚持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做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三个方面的平衡与协调,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必须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以及确保经济活动的生态合理性。这次渔业法修订的亮点之一就是积极回应了国家关于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在养殖、捕捞和资源养护等层面均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念。
进入二审程序后,参与修法工作的各方面仍然十分关注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各个层面、环节的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次审议和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渔业生产属于高危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建议增加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积极回应这一关切,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渔民转产转业是渔业发展常常要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依法维护转产转业渔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减船转产、禁渔区和禁渔期等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措施顺利落地。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反映,一些渔民受渔业资源衰退、船舶规范治理、禁渔政策实施等因素影响退出捕捞业,需要政府在其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帮扶。对此,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转产转业渔民的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
二次审议时,王瑞贺委员说:“转产转业有一些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这个责任不限于地方人民政府,像长江10年禁渔,很多钱都是中央直接拿的。这些渔民退出以后,对于他们的就业创业,国务院有关部门都应该尽到责任,所以建议把‘地方’两个字删掉。”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也关乎渔业可持续发展。初次审议稿规定: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水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多个环节、多方责任主体,应当加大全链条监管力度,守牢食品安全红线。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决定对初次审议稿中相关条款进行完善,规定:从事养殖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针对这一修改,黄俊华委员表示:“规定养殖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饲料等,对投入品作出规定和要求,这是非常好的。也就是说对养殖业的产品不仅仅要在流通环节、市场终端进行监控,在养殖的过程当中也要进行管理,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证整个养殖业的安全、养殖产品的安全。”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增加了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不属于捕捞作业,渔业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让,加强渔港建设、维护和服务等多方面的规定;完善了禁渔区、禁渔期制度,明确禁渔的区域范围、起止时间和禁止作业类型;将渔具准用目录管理调整为禁用目录管理;等等。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于旭波谈及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总体感受时说:“渔业法修订草案在总结现行法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新时代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诉求,充分体现了环境、经济与社会多重维度的可持续发展考量,将有效推动我国现代渔业更加规范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代表刘晓艳说:“渔业法修订草案对遏制过度捕捞、促进资源增殖、规范质量安全与疫病防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打击非法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将对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目前,渔业法修订已经顺利完成二审程序,进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