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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海洋强国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江珊 张玮琦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25年第13期  浏览字号: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重要涉外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行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逾30载。随着航运和贸易的快速发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国内商事立法和国际海商立法的完善发展,该法亟须修改。2024年11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海商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今年6月24日,海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与草案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在船员劳动权益保障、前瞻航运技术变革、衔接国际规则等方面完善了多项规定。
  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审稿立足新时代高水平对外开放需求,聚焦我国对外贸易与海运业发展实际,通过系统性制度创新与国际规则接轨,致力于构建更加开放完善的航运贸易法律体系,将为海洋强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回应社会关切 聚焦船员权益保障
  草案一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船员劳动权益受到较多关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船员工作条件较为艰苦且涉外性强,建议增加船员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经研究,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在分组审议时,胡晓犁委员表示:“海商法修订草案根据一审情况对船员劳动权益保护增加规定,更符合实际,有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谭天星委员对此修改也表示肯定,认为这充分体现了对船员主体地位及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他指出,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船员参加和组织工会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因此建议增加“参加工会”的内容。
  在程学源委员看来,关于船员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虽有所增加,但对船员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产生纠纷的解决机制,以及维护船员社会保障权益所依据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建议补充相关内容。
  吴立新委员建议,在船员劳动合同中增设法定条款,明确要求船员用人单位严格遵循国际海事劳工公约标准,为船员提供休息、医疗等必要保障,系统完善特殊作业环境下船员权益保障机制。
  针对司法实践中船员伤亡赔偿长期存在“海事赔偿”与“工伤赔偿”的衔接争议,吴立新指出,草案二审稿已明确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建议进一步增设“船员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除适用本条外,可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亡待遇;两者差额部分由船东补足”,通过法定补差机制防范救济缺位风险。
  顺应航运新趋势 前瞻航运技术变革
  推进航运强国建设,必须牢牢顺应把握航运事业发展新趋势。当前,航运事业正加速向数字化、低碳化、智能化转型,吴立新建议在草案二审稿“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后补充“顺应数字化航运发展趋势,提升航运治理现代化水平”相关内容,从而更好发挥立法工作对新兴领域的引导。
  一艘货轮正缓缓驶入连云港港口。图/视觉中国
  绿色转型是当前各个领域发展的方向,对于航运事业来说也是如此。伴随着绿色航运的推进,航运业的碳排放问题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已成为全球航运领域亟待破解的重要课题。作为航运大国,中国在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船舶能效等重大议题上,贡献了诸多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光君表示,在立法理念层面纳入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考量,设立与绿色行业相关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我国航运法律与国际航运减排规则相接轨,为我国航运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对于草案二审稿“船舶油污损害责任”这一新增章节,吴立新建议从赔偿顺位、赔偿限额以及征收主体等多方面进一步细化赔偿制度,在强化打击环境侵权与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的同时,避免受害人重复受偿、权利滥用等情况。
  参考有关国际公约,草案二审稿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增加“电子运输记录”一节,明确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吴立新指出,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效力有赖于技术规范,需明确合规要件以推动行业应用。因此他建议,将电子运输记录作为证据时,需符合通过区块链等可信技术存储、有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时间戳、能证明数据未被篡改等要件。同时,他建议明确“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唯一性由国家认可的交易系统保障”。
  在刘俊臣委员看来,草案二审稿条文数量多、内容复杂,与民法典、保险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正在编纂的生态环境法典等诸多法律关系密切,需要做好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法律衔接,为航运事业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际航运市场不断变化,新的航运技术不断发展,无人船舶、远程操控等新业态接踵而至,对海商法修订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面对无人船舶、远程操控船舶等航运新业态,需要重新界定“船员”概念,将远程操作人员同样纳入船员范畴。同时,草案二审稿也需要明确智能系统故障时的责任划分。这方面,可以借鉴国际海事组织《海上自主水面船舶(MASS)试航暂行指南》,建立“人工接管”的强制性标准,构建分类分级的管理制度,明确无人船舶适用的海商法规则。
  钟志华委员认为,当前无人机、无人驾驶等新兴业态接连涌现,基于我国海商实践及国际航运业发展趋势的考量,无人船舶运营指日可待。对此他建议进一步规范智能船舶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填补法律空白。
  衔接国际规则 优化法律制度设计
  “海商法修订草案积极适应我国海商实践发展变化,立足我国既是航运大国又是贸易大国的实际,着力健全具有中国特色、顺应国际趋势的海商法律制度,更好维护我国航运和贸易发展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介绍。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推动构建更加公平、稳定、高效的全球航运秩序,既是我国航运业国际化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践行共同发展理念的应有之义。为此,蒋卓庆委员建议:一是增加“国家支持保障海上运输发展”的内容,为实施相关支持政策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增加“国家开展国际航运合作,促进全球航运秩序稳定健康发展”的条款,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国际航运合作的法定职责。
  草案一审稿将海上货物运输请求赔偿的请求权与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由一年修改为二年。鉴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等国际通行规则普遍采用一年时效,且更有利于保护我国海商事主体的权利,经研究,草案二审稿将此时效期间明确恢复为一年。
  “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又作了很重要的修改,总体上赞同,有的修改很好,比如关于时效的问题,两年又改回一年,这样实事求是,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骆源委员对此表示肯定。
  据悉,草案二审稿将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调整范围,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规则,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进一步促进航运和贸易发展。
  “这实际上涉及海上捎带业务的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侯永志表示,之前对港口进行调研时,发现一些港口希望开展海上捎带业务。“建议总结试点经验,适当增加关于海上捎带业务开展的规定,既体现开放的理念,又体现国家安全发展的要求。”侯永志说。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深度推进,出海经营已成为越来越多企业谋求长远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选择。安立佳委员指出,草案二审稿对现行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作出重要调整,明确规定其适用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这将推动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的统一,为我国企业在出海开展国际化经营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保障、打造更稳定的营商环境。
  除此之外,草案二审稿还涉及多项制度优化。例如,明确规定装货港或者卸货港位于我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海商法有关规定、修改完善托运人的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将“运输单证”修改为“提单”、删去内河船舶与内河货物运输参照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对船东互保组织的规定等。
  海商法的此次修订,为展现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最新成果提供了良好契机,有利于提升我国海商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助力海洋强国建设。强化船员劳动权益保障,方能稳定航运人才基石、激发行业内生动力;前瞻行业技术变革,方能为航运业加速转型升级提供法治“引擎”;优化法律制度设计,方能为提升中国航运规则话语权夯实法治支撑。持续深化海商法治建设,必将有效化解发展难题,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我国从海洋大国稳步迈向海洋强国,让我们共同期待!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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