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
保障村民依法自治 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6月24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振武作了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以来,在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保障村民自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发展基层民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村面貌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基层治理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做法,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认真总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治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法进行部分修改完善。
修正草案根据实践发展情况,在立法宗旨中增加“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内容;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增加表彰奖励条款,对在村民自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完善村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的规定。修正草案明确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完善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设置,增加下设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人居环境委员会的指引性规定。完善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增加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职责。依据民法典,增加村民委员会作为特别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细化规定。
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修正草案增加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规定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的非户籍人员经村民同意可参加选举。规定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修正草案规范村民会议的召开频次,规定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需要,增加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庄规划、建设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重点帮扶人员和方案”等职权;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将“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法治化;删除已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的具体职能,同时明确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增加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协商制度,规范协商事项、主体、形式和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落实。(倪 弋)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