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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拟二审:推动我国民用航空事业向更高水平发展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周誉东 王岭 徐航
近年来,C919等国产大飞机制造、运行取得重大成就,低空经济在部分城市的发展方兴未艾。但同时,根据有关报道,我国飞机制造业、航空器适航审定、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也存在一些短板。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是否会作出针对性修改完善?当前,民航企业的机票销售格式条款、航班延误和取消的处置服务等问题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和讨论,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对此有没有针对性规定?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发言人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回答了记者提问。
“民用航空法颁布三十年来,我国民用航空研发制造能力不断增强,运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低空经济蓬勃发展。各方面建议,修改民用航空法,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用航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实推动我国民用航空事业向更高水平发展的举措。”黄海华介绍,根据我国民航业发展实际和有关方面建议,民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专门增加“发展促进”一章,并对有关条款作了完善:一是增加规定国家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民用航空制造业创新体系,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提高大型飞机和先进发动机等研发设计能力,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完善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和标准规范,加强适航审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适航管理方式,提升适航审定能力和水平。三是增加规定完善民用机场布局,加快民用航空枢纽建设,构建覆盖广泛、优质高效的民用航空服务体系等内容。四是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相关服务监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拓展应用服务领域,促进低空经济发展。五是增加促进民用航空领域国际合作和表彰、奖励等内容。上述这些修改,将有利于我国民用航空事业进一步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实现安全有序发展。
关于旅客权益保护,黄海华介绍,今年2月常委会审议的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专设了“旅客权益保护”一节,明确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要公布其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并明确告知旅客,规定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时要及时发布信息通告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还对投诉的受理、处理和反馈等作了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是,在总则中增加提升民用航空服务质量的要求。二是,在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应当包括的内容中,增加“客票销售、退票与变更、乘机、行李运输”,进一步保障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将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为旅客做好“餐饮”安排修改为“食宿”安排。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对格式条款需遵循的原则、提示说明义务、无效情形以及解释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以及经营者的义务作了规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对航班延误处置、旅客服务和投诉管理等也有明确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机场运营人在为旅客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切实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黄海华说。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