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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视察制度
代表视察,即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实地察看、了解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代表视察是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也是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履职活动的重要形式。
代表视察制度创立于一届全国人大成立之初。195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治中给刘少奇委员长写信,建议每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要出去视察。毛泽东同志看到这封信,表示赞同,并提出把参加范围扩大到全国人大代表。1955年5月,毛泽东同志两次提出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同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出发视察工作问题的通知,印发全国人大代表。这是建立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制度的开端。1955年7月,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青海代表团提出将全国人大代表及省、市、州、县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定为一项经常性制度的提案。当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的决定。这是第一个关于代表视察工作的法律性文件,标志着代表视察制度正式建立。
一届全国人大成立之初的代表视察十分活跃、成果丰富。1955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议,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起作一个月的视察。他说,视察可以了解情况,可以联系群众,对立法、行政工作,对法院、检察院各方面的工作,都有很大好处。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向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发出关于1955年秋收后视察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视察对象应该包括比较好的、比较坏的和中等的三种情况,找人谈话应该找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人,以便做到全面了解”,“视察工作,出去要有准备,回来要有报告,要实事求是,对所视察的工作尽可能作全面的分析和估计”。1956年5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政协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中南海紫光阁联合举行,听取了关于1955年下半年视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从1955年下半年到1957年上半年,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人大代表先后进行了4次视察。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代表视察工作得到恢复并进一步发展。1985年12月,经党中央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关于改进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办法的意见,提出将集中统一组织代表视察逐步改为分散的、经常的和必要的集中相结合的视察。1987年7月,常委会办公厅发出关于全国人大代表持视察证视察的意见。
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代表法,对代表视察作出系统规定,有力提升代表视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代表工作的决策部署,2010年、2015年、2025年对代表法的修改,与时俱进推动代表视察制度不断完善。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活动,是代表的义务。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镇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持证视察也需要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代表参加视察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代表参加视察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实践中,每年年底到次年年初,各选举单位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开展一周左右的集中视察。代表们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立足人大职能和代表职责,把民意民智体现到相关议案建议和审议发言中,当好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
(作者傅文杰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副主任)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