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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罚相当”,完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丁子哲
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也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法律责任制度,是此次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主要内容之一。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分为3章、142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草案作说明时介绍道,草案围绕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有关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内容,结合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相关法律责任规定进行平移、择取、归并、提炼,全面、严格、合理设置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包括通则、罚则和附则三章。其中,通则包括一般规定、责任主体、责任追究三部分,对责任形式、归责原则、追责期限,污染治理、生态修复、连带责任等违法责任,以及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损害诉讼、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罚则的主要内容有共性规定和各领域特有规定,对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辐射等其他污染的法律责任都分门别类地进行了梳理。
在草案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编纂思路清晰,体例科学、结构合理,符合我国国情和生态文明建设实际,体现了系统性、开放性、前瞻性,是一部高质量的法典草案。
一些委员关注到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第二章罚则中关于各类污染违法主体处罚标准的问题。邱学强、鲜铁可等委员认为,草案罚则的有关规定之前分布于不同法律中,都是根据当年立法时的具体情形设定,现在整合后,横向比较会有罚款金额不平衡的问题。建议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从护航经济发展角度出发,进一步区分违法主体为个人还是单位等具体情形,平衡各项处罚的金额,避免造成“小污重罚”、“大过轻罚”。
还有许多委员也提到了法律责任条款设置中过罚相当原则的重要性。周光权委员认为,污染环境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严重,有的情形不是那么严重,建议处罚时做到过罚相当,同时建议对法律责任中关于禁止从业的规定,作通盘考虑和研究。苻彩香委员也表示,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十分重要,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有必要好好斟酌,合理规定才利于执行。
吴晶委员建议统筹考虑各自然因素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要求,实施“同案同罚”、“类案同罚”,并对超过50万元的罚款深入研究,考虑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等因素,从源头上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比较容易操作的执法尺度和标准。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王宏关注到法典草案与单行法的法律责任竞合问题。王宏表示,环境污染往往是由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引起的,在环境单行法和自然资源单行法并行时,实践中一般按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现在法典草案主体吸收了环境单行法的法律责任条款,资源和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条款没有全部纳入,建议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建议处理好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和同步修改、制定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汤维建委员认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结构优化,必然要带动一些法律的修改,也要带动一些法律的制定,建议同步联动考虑。
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孙佑海告诉本刊记者,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针对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回应。如近年来随着碳市场交易制度的发展,在全国碳市场交易中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频发。基于此,草案在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对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在责任追究部分,就环境私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逐条作出规定。有关专家表示,这些内容和总则编关于公益活动的条款一起,涵盖了目前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种诉讼类型,对各类诉讼的基本规则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格局下,草案的这些原则性规定与法典外有关法律相互衔接配合,共同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