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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修订拥军优属条例
调整工作责任主体 细化抚恤优待举措
5月14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新条例共45条,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由原先的民政部门调整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拥军优属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拥军优属有关工作。
条例强化了拥军工作保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经济领域和国防领域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加强军地在基础设施、产业、科技、教育和社会服务等领域的统筹发展,推动军地资源要素深度融合,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条例还细化了对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军人的荣誉激励措施。
在落实优抚政策方面,条例细化了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住房、交通、文旅、祭扫等方面的优待举措,明确了增发纾困解难优待金等兜底性帮扶措施。明确了对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义务兵和初级军士在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特别照顾,规定政府对相关政策落实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义务兵和初级军士,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其医疗、住房等生活困难。
安置就业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可以按照规定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依法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扶持和优待。
为更好培育和弘扬拥军优属的社会风尚,条例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依法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拥军优属工作提供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为抚恤优待对象就医提供优待服务。(记者 范孝东)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