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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7日下午对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7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关于民营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等,应当与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二、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在本法中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出要求,支持、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应对风险挑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七条中增加规定: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三、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三次审议稿有关表述作进一步完善,使之更为准确:一是,将第二十条中的“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管”修改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二是,将第六十二条中的“本人财产”修改为“涉案人财产”。
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了其他一些很好的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有些问题在草案起草和审议中已作过反复研究,有些在本法和有关法律中已有体现或规定,有些可由有关部门出台配套规定和相关政策措施予以细化、明确,建议有关方面认真研究。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律,具有法治创新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部署要求,认真做好本法的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工作,及时制定配套规定和政策措施,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法律出台实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5年5月20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4月29日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