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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有关规定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和2021年分别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法〔2020〕31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备案工作办法》(法办〔2021〕13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文件制定与参考性案例编发工作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现将主要内容简报如下:
一、制定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和《办法》的目的,一是统一法律适用,解决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不统一、办案标准有差异等问题,确保类似案件得到类似处理,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二是规范审判指导,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和编发参考性案例的工作,使审判指导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审判监督指导工作水平。三是弘扬法治精神,确保审判业务文件和参考性案例符合宪法、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法治文化建设,使司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四是提升司法质效,通过总结审判经验、提供参考案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引,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
《通知》和《办法》明确指出,高级人民法院有权通过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等方式开展审判指导工作。但这些文件与案例必须严格符合宪法、法律规定以及立法精神,同时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且不得与现行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相冲突,不得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作为裁判依据。
在文件形式与制定主体上,审判业务文件可采用“纪要”“审判指南”等形式,严禁使用“规定”“解释”等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名称,也不能采用司法解释的体例,且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发文字号,制定主体仅限于高级人民法院,其审判业务庭以及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均无权制定。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庭,以及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编发的案例也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或参考性案例。高级人民法院编发的参考性案例则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体例进行编发。
《通知》和《办法》还对制定流程作出严格规定。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前需对必要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且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都必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审判业务文件在制定后,需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由最高法研究室统一登记后转交给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审查,相关部门需在一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意见修改后,印发辖区内人民法院参考。
三、有关备案的规定
《通知》和《办法》规定,文件与案例正式印发后十五日内,要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办法》规定备案材料包括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等,需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高级人民法院需建立起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清理工作机制,依据新公布的法律、司法解释及时进行清理并备案。《通知》规定,对于下发前已存在的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若需继续使用,应在三个月内报送备案。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转交的有关文件、案例存在问题的建议函,高级人民法院需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研究意见报回。《办法》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转递公民对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文件的审查建议函的办理工作。
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承担对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的指导及管理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安排专门部门负责本院相关工作的管理、备案等事宜。各高级人民法院务必严格执行审查备案规定,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被追究责任。《办法》规定,备案审查工作采取“双审查”模式。首先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核查文件名称、体例格式和材料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通过形式审查后,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开展实质审查,重点审查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是否与指导性案例冲突、是否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核心要素。审查部门需在收到材料后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为强化监督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通报督查机制,定期检查备案工作情况,对漏报迟报行为予以通报。发现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将监督相关法院及时纠正。同时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对既往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备。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和《办法》均明确规定审判业务文件和参考性案例不得在法律文书中直接援引,仅可作为裁判说理的参考依据。对于需要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要求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报备审查。在文件公开发布环节,还特别强调要做好保密审查和舆情风险研判工作。
《通知》和《办法》的发布,对于规范审判业务文件制定与参考性案例编发工作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推动司法规范化与统一化,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