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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3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

  3月7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了代表法修正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基本法律。修改代表法,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重要举措。修正草案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总结吸收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的实践经验,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密切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健全代表履职的制度机制,对于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制度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修改代表法,坚持党中央对国家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进行审议,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人大代表的意见,广泛凝聚共识。修正草案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代表们也对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7日晚召开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共作了16处修改。主要修改是:
  一、修正草案第五条规定了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有的代表提出,人大代表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会后也有宣传贯彻大会会议精神的义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有关代表义务的规定中增加“带头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的内容。
  二、修正草案第八条中规定,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有的代表提出,代表在大会期间参加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都是根据大会主席团和各代表团的组织安排进行的,建议对此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代表 “根据大会主席团、代表团的组织和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
  三、修正草案第二十条中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有的代表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代表工作计划的目的和作用,体现代表履职活动的特点,建议增加“依法统筹组织和安排代表履职活动,增强代表履职活动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四、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有的代表提出,实践中,乡镇人民政府也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建议在报告主体中增加“有关机关、组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代表还对进一步强化代表履职保障和监督、处理好代表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做好代表法的宣传解读工作等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有的在有关法律和中央文件中已有规定,有的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提出具体要求,有的可以通过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予以解决。考虑到这次修改是部分修改,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可继续加强研究,或者在具体工作中予以考虑和探索。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草案),建议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3月8日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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