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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全国人大常委、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袁曙宏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战略部署,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部分中明确提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任务要求。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把握好科学立法这个重要环节,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大作用,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一、深刻认识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
  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二者是“破”与“立”、“变”与“定”的辩证统一。在人类发展史上,改革总是一马当先,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的体制和制度;法治则紧随其后,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的体制和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与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
  纵观我国46年波澜壮阔的改革历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法治的发展离不开改革的推进,改革的深化则必然要求法治的保障,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鲜明特征。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46年来,我国法治建设总体上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协调推进,二者共同推动创造了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持续稳定的世界奇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高度,定位、布局改革和法治,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前所未有的决心、举措和力度协同推进。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部署,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改革和法治的高度重视和远见卓识,开创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
  在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上,习近平总书记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重要理论和论断:“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要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这些重要论述,破除了对改革与法治关系的认识误区,破解了改革与法治的现实难题,为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引,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我们党统筹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二、高度重视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做到改革与法治紧密结合,首先要从立法上促进二者的有机结合,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努力完善和创新推进改革与法治紧密结合的有效立法方式,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一是立法引领改革。法律是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立法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有机结合。立法引领改革,就是执政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法律为载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自己的改革目标和举措,充分发扬民主、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国家意志,从而实现其改革主张。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新制定法律80余部,很多都是全面深化改革迫切需要制定的法律。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一些重要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相继制定出台,一些领域法律制度的空白区和薄弱点得到充实和完善。比如,为了不断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划定生态红线,守护绿水青山,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制定了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10多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填补了有关领域的立法空白,完善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二是立法授权改革。改革既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法律禁地”。对于实践经验尚不充分,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要按照立法程序作出授权决定,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搞所谓“良性违法”改革,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依据为由,否定改革或迟滞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50余项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公务员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军官制度改革、武警部队改革等多个方面,为局部地区或者特定领域先行先试,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三是立法确认改革成果。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这是我国改革开放46年来使用最多的一种立法方式。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是其中的重要内容,需要在国家机构顶层设计上作出调整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于2016年、2017年先后作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在全国各地推开试点工作的决定。总结试点经验,监察立法工作同步开展,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初审。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表决通过了监察法,实现了改革与立法的无缝对接,建立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全面覆盖的国家监察制度。
  四是立法预留改革空间。对有些正在探索推进改革的领域,虽然改革的方向和重大举措已经确定,但某些具体改革措施和制度设计还不成熟,认识也不尽一致,这时立法就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将来进一步的改革预留空间。如1993年出台的《公司法》,既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运营作了一般性规定,适用于各类所有制的公司,又对国有独资公司作了特别规定,这就不仅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而且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预留了比较充分的法律空间。应当说,我国不少现行法律法规中都有类似的制度安排,特别是法律授权国务院就调整某一方面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在很多情况下就比较典型地体现了立法预留改革空间的制度安排。
  五是立法消除改革障碍。对现行法律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与改革决策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从而为推进相关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重大改革措施顺利实施,而不能让一些陈旧过时、保守僵化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拦路虎”、“绊马索”。近年来,除了对改革事项涉及的法律进行系统性修改或专项修改外,为使法律及时跟进改革需要,还通过打包方式修改法律,以迅速有效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和改革发展的需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打包修法的数量大幅上升,至今已有25次155件,集中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和保障相关改革举措落地,包括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等。
  三、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部署的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许多涉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等工作,要求通过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各项重大改革举措落地生效。
  一是更好发挥宪法作用,维护宪法权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必须把宪法这一国家根本法摆在突出位置,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宪法实施水平,维护宪法权威。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每一个立法环节都要把好宪法关,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
  二是统筹运用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坚持系统观念,积极推动相关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制度建设,根据实际情况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决定等形式,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继续开展法典编纂工作。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立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数字经济、低空经济和碳达峰碳中和、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三是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党领导立法,将立法纳入党委决策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作出重要立法决策;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重要环节的主导作用,坚持科学立项,加强对基础性、综合性立法的起草,加强对立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稳妥把握通过时机和条件;发挥行政机关的优势,依托政府做好立法基础工作;不断扩大各方面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广泛听取意见,集中民智民意。
  四是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改革和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工作机制,完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和上位法的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依法依规予以纠正或者撤销。针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不符合的问题,及时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完善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配套规定、标准规范、工作机制等,做好立法技术规范编制和应用工作。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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