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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
(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1日下午对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2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改决定草案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建议在“个人隐私”后增加“个人信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二、修改决定草案第十条中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实验。”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调查实验的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单作一款,修改为:“必要时,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实验。调查实验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一条中规定了监察机关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监察机关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四、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被调查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明显超出涉案范围”的财物的,被调查人也有权提出申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经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5年6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
 
编 辑: 李欣宇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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