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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部分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等院校和全国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订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湖北、重庆等地调研,听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科协、科普工作者等的意见;并就修订草案有关重要问题与司法部、科技部、中国科协等部门和单位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2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科技部、中国科协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更好体现中央文件关于科普对创新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的精神,建议增加“科普是实现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多年来有关方面通过多种形式,定期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增加规定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有关单位和组织“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科普活动”,“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
三、修订草案第二十条规定,老年大学等学校应当普及相关知识技能,提升老年人等人群信息获取、识别和应用等能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残疾人对相关知识技能的需求也比较突出,建议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做好衔接,增加关于残疾人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老年人等人群”修改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
四、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对新技术研发和应用过程中的科普要求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部署实施新技术领域重大科技任务过程中,国家组织开展一定的科普,对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增进公众对新技术的了解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开展科普涉及的情形比较复杂,法律作原则性要求更为适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条修改为:“国家部署实施新技术领域重大科技任务,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普,保障公众知情权,增进公众理解、认同和支持。”
五、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科普产品和服务、发布科普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科普内容的合法性、科学性负责。”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单位提出,本条主要是为了确保科普内容合法和科学,建议明确规定相关科普产品和服务、科普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不得有虚假错误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六、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类互联网传播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发布科普信息的科学性审核机制,不得发布伪科学、反科学信息。对经证实属于伪科学、反科学的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考虑到网络空间信息量巨大,要求网络平台一律承担事前审核责任,会过于加重网络平台负担,也不利于正常科普信息的传播,建议参照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明确网络平台承担发现违法信息后及时处置的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款修改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12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基层政府有关部门、科普场馆、科技企业、学校、科普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就修订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将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积极回应新时代科普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系统完善相关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同时,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12月21日
编 辑: 李欣宇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