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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强化文物收藏单位注意义务
11月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现行文物保护法及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文物认定制度是文物保护的基本制度,关系到本法的调整范围和实施效果,但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尚未依法出台,实践中文物的范围不够清晰,影响相关工作规范开展,建议强化文物认定制度,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征集、购买来源不合法的文物。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文物来源情况复杂,为了科学合理地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建议从强化文物收藏单位注意义务的角度予以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拟征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
有些常委委员、代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民间收藏活动对于促进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作用,应当予以鼓励和引导。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加强文物出境管理,防止文物非法外流,是文物保护工作最紧要的目标之一,建议进一步明确禁止出境文物的具体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魏哲哲)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