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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作出多处完善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11月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三审稿作出多处完善。为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
有意见提出,文物来源情况复杂,应科学合理地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拟征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同时,针对有意见提出民间收藏活动对于促进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作用,应当予以鼓励和引导,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加强文物出境管理,防止文物非法外流,是文物保护工作最紧要的目标之一。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禁止出境文物的具体范围,增加规定,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此外,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完善刑事责任规定,并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科学设定有关行政处罚。(记者 朱宁宁)
编 辑: 李欣宇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