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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基层立法联系点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工作报告
平罗县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研讨会过程中,了解到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之一,现将征求意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法律适用方面
平罗县公安局近三年以来(2020-2022年)受理行政案件分别为2907起、3045起、2305起,其中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为2141起、2493起、2029起,分别占全年行政案件总数的73.6%、81.9%、88%,呈逐年上升趋势。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分别办结1155起、1193起、882起,办结率分别为53.9%、47.8%、43.5%,未办结案件基本都是无破案线索的盗窃等案件。近三年受理治安案件共6663起中,盗窃案件共2549起,占治安类案件总数38.3%;殴打他人案件共1809起,占治安案件总数27.1%;赌博案件共393起,占治安案件总数6%,其余治安案件类型分别为故意损毁财物、寻衅滋事、扰乱单位秩序等。
(二)监督管理方面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指导和制约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全过程的准则。我局始终将执法监督管理贯彻始终,通过执法巡查、案件审核等方式确保对执法六要素(警情、案件、人员、财物、场所、案卷)“全流程、闭环式”的监督管理,督促办案民警执法过程必须依法、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一是严格落实法制大队、办案部门两级巡查通报机制,各执法办案部门严格落实案件日巡查制度,将接处警等列为日巡查内容,形成日巡查微研判,在县局指挥调度群及各执法办案部门工作群进行通报督促整改,法制大队将超期受立案、案件考评、执法音视频、涉案财物管理、执法预警整改纳入考核,加强对执法全流程监督,同时案管中心严格落实“日巡查、周通报、月考核”工作机制,做到警情、案件巡查全覆盖。二是加强案件审核力度,加强执法智能管理平台应用,办案部门领导填写《案件审核表》,对经领导审核后问题仍然较多的案件列为执法质量考评扣分案件,今年以来共审核行政案件102起,发现存在问题案件42起,已全部督促整改。三是落实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进行集体会商,目前已召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3次、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议2次,研究疑难复杂案件24起。
(三)学习宣传方面
提高民警执法能力水平是贯彻落实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力保障。今年以来,我局以“执法质量攻坚年”和“能力素质提升年”为抓手,全方位提升执法主体的能力水平。一是完善领导干部学法机制,推行典型案例定期发布和“学送考”精准施训,开展党委扩大会会前学法4次,利用区厅智考平台组织全警考试5次,在县局主页学法专栏推送相关办案指引5条,与检、法开展同堂培训1次。二是坚持靶向施策,根据各执法办案部门实际需求,有针对性的购买执法办案指导书籍,同时以法制民警包片负责制为抓手,包片民警负责包片派出所的法律咨询、业务指导、案件巡查、案件考评、业务培训等执法规范化工作,下沉基层“点对点”、“面对面”开展专项培训。三是强化执法培训,在宁夏警官职业学院举办为期两周的执法能力提升培训班,分2批组织一线执法人员80人参加培训,同时将执法周例会制度落实情况纳入考核,执法主体整体素质显著提升,截止目前,我局通过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共30人,通过法律职业资格民警10人,今年有3名民警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同时在加强对执法主体的学习培训同时,结合法治副校长、110宣传日等活动,加大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案释法的力度,不断营造执法守法的良性执法环境。
二、存在的问题
1.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上,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法律适用不一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同样都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有立功表现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上述情形应当减轻和不予处罚,理论上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上治安管理处罚法更优先适用于行政处罚法,但是在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上述相同的情形,行政处罚法对于案件裁量上更为合理,也更利于违法行为人。
2.盗窃、诈骗、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等财产类违法行为,具体裁量幅度与违法行为人的危害性不相适应。在部分盗窃、诈骗、损毁财物的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盗窃的数额较小,诸如几十块钱、一只鸡、几捆草 、三四盒烟,行为人违法的危害性较小,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和宁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执行基准规定:盗窃、损毁、诈骗财物不足500元的,处5日以上拘留,对此类处罚存在合法但是不合理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违法此类行为的处罚上应当增加单处“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幅度,也更加符合行政执法的原则。
3.“四十三条殴打他人”,应当明确界定标准或者行为类型。一是殴打他人的行为界定不明显,经常出现的撕扯,揪头发、用头顶撞、抠、抓、摔、拖拽、推搡等该类行为,如果没有造成明显的外伤,或者本身就无法造成对方明显的外伤是否定性为殴打他人。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执法办案过程中常常碰到该类案件,双方互相殴打他人的案件,一方是残疾人或者是未成年人、六十岁以上老人或是怀孕妇女,该类案件中,一方违法行为人对上述几类人员殴打、伤害造成的后果微乎其微,但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要处以十日以上十五以下拘留并处罚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符合情节轻微或者被害人谅解的情形也只能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作出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为拘留,也会导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处罚的结果不相适应。
4.关于对未成年人询问的法律规定上存在适用不一致的情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的询问存在不一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询问未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询问未成年人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成年人为不满18周岁的人,因此在通知未成年人监护人到场的法律适用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但具体办案中存在已满十六周岁的违法行为人,监护人拒绝配合参与调查,而相关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工作人员无法及时到场,导致在询问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应当通知到场监护人才能开展询问的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强化执法能力培训。坚持问题导向,开展“订单式”培训,以“包片负责制”为抓手,每月深入各派出所了解培训需求,为一线民警“量身制定”培训方案,最大限度的“对症”培训,实现民警从“被动学”到“主动学”的转变。同时将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提升民警法律素质能力的抓手,组织发动民警积极报考并将成绩列入绩效考核和评先评优依据,激发全警学法主动性。
(二)聚焦法制员队伍建设。以“积分制”为抓手,充分调动法制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法制员在案件审核把关上的作用。定期组织法制员进行针对性培训,以点带面、以少带多,全面提升基层所对执法质量能力水平;同时,对经常性出现问题、履职不到位的法制员,将相关情况通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更换。
(三)压实执法监督责任。从严落实奖惩措施,对在执法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制度执行不严格、监督审核不到位的部门领导,充分运用通报、约谈、追责等措施,确保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根本改进,不断提升县局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
(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认真审核案件,对存在的执法问题及时纠正、督促整改,充分利用执法智能平台的智能查询、智能预警等功能,将问题案件“晾晒”,倒逼民警规范执法,督促民警严格按照案件办理期限及时开展侦查工作,及时办结案件,提升案件办结率。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