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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拟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来源: 《云南人大》2023年7月第529期  浏览字号: 2023年08月11日 16:06

随着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巩固发展成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出台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5月29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昆明召开,《云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条例(草案)》拟将每年3月5日定为云南省志愿者日,明确了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义务,提出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规范的志愿服务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疫情防控一线,人们总能看到志愿者忙碌奋战的身影;在各地生态环保行动中,志愿者身体力行积极投身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就在今年的“五一”假期,上万名文旅志愿者持续奋战在重点旅游景区、机场、铁路客运站等地,为来滇游客提供安心、舒心、暖心服务……

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云南省司法厅厅长茶忠旺介绍,近年来,我省志愿服务得到快速发展,截至2021年12月底,全省志愿者注册人数681.9万名,志愿服务组织3.6万个,志愿服务项目31.3万个,累计服务时长2.28亿小时,发展态势良好。

在志愿服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整体水平不高、体制机制不够完善、保障力度不够,以及志愿活动参与不广、影响不大、运行不畅等现实问题不容忽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力的工作手段。”云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照辉介绍,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省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成果,更好地发挥我省志愿组织和志愿者在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领域的积极作用,提高志愿服务效能,制定我省的志愿服务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省民政厅起草了草案送审稿报省人民政府,并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草案。经2022年11月7日第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省人民政府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为推进制定志愿服务条例及我省社会领域相关立法工作,2022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赴怒江州,深入调研我省志愿服务工作实践和立法重点问题。2023年2月又到昆明市、曲靖市开展调研。在加强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在云南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与建议,并广泛征求州(市)人大常委会、政府部门、基层单位以及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实践工作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在反复修改论证的基础上,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形成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并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

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

“志愿服务条例的出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云南省人大外事与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艳波表示,在重大的自然灾害和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广大志愿者展示了勇于奉献、敢于拼搏、勇于牺牲的精神,制定条例很有必要。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和促进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1条。其中,对志愿者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志愿者可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自愿选择参加与自身情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项目;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外的志愿服务;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无偿、及时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等。同时,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依法受到保护的信息。

针对如何建设好、管理好志愿者队伍这一问题,红河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成武认为,《条例(草案)》对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都进行了规定,建议增加志愿者退出的有关规定。对于长期不参加志愿活动,年纪过大,没有服务能力的;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活动等,影响了志愿者的形象的,需要明确清理、退出志愿者队伍的情形,以此进一步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管理。

在突发事件中,志愿者该如何有序参与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志愿服务协调机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

此外,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权,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鼓励建立志愿服务站点提供必要支持和帮助

众所周知,志愿服务是自愿、无偿的公益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志愿者不需要基础保障。普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鸿彬在调研中发现,不少志愿者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没有规定为他们提供交通、食宿保障,很多费用都要自己承担,他认为,应为志愿者提供一定保障,并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评定星级”,这是一种非常好的激励,可以树立志愿者的自豪感,也树立一种比学赶超精神。

《条例(草案)》提出了一系列保障和促进措施。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加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志愿服务需要,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方可以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通信等保障。

为鼓励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条例(草案)》还提出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场所以及城市公共交通部门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鼓励建立志愿服务回馈制度,探索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保障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本人积累的志愿服务时数内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同时,鼓励在城乡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景区景点、医院、交通场站、政务服务大厅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建立志愿服务站点,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草案)》明确志愿服务组织伪造、变造、出具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对此,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该处罚过轻,应加重处罚力度,探索将违法行为纳入诚信建设黑名单,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活动等惩戒措施。

编 辑: 刘 冬
责 编: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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