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昆山市人大常委会
立法信息联络站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23年04月26日 09:53

第一条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和上级人大工作要求,结合昆山实际,市人大常委会选择区镇“人大代表之家”、若干商协会组织和律师事务所为立法信息联络站(以下简称“联络站”),为保障联络站顺利开展工作,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紧紧围绕立法联系点工作需求,综合考虑必要性和代表性等因素,合理选定联络站,广泛发动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立法活动。

第三条 设立联络站,由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立法联系工作办公室)或有关方面推荐,经征求被推荐单位意见,由立法联系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后确定。期限一般为五年,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联络站主要工作职责∶

(一)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编制的立法规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向基层征求意见;

(二)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及说明向基层征求意见;

(三)配合开展立法调研,就立法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深入基层,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跟踪了解所在区域或行业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掌握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收集基层对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五)参加法律法规草案意见征求座谈会,或者在所在区域、行业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六)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活动,探索法制宣传的有效途径、方式,增强实效性;

(七)通过征求收集对立法工作的其他意见建议。

第五条 积极发挥市镇两级人大代表的作用,建立一批拥有良好立法建议能力、热心立法公益事业、具备一定法律素质和工作经验的信息员队伍,形成稳定的工作机制和网络。

第六条 要充分发挥基层优势,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根据任务需要,可以采取座谈会、调查研究、印送草案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基层单位和群众对法律法规草案和其他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反映立法涉及的相关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 联络站就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主动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向立法联系工作办公室提交有关调研报告。

第八条 联络站要把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工作与普法宣传结合起来,广泛引导基层群众参加讨论,把征求意见的过程转化成宣传普及法律法规的过程,营造法律法规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九条 联络站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归纳整理,严格按照时限报送立法联系工作办公室,建立工作台账,保存好工作档案。

第十条 各区镇“人大代表之家”要把自身业务工作与立法联系工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区镇人大要及时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联络站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立法联系工作办公室反馈。

第十一条 立法联系工作办公室负责与联络站的联系,邀请联络员、信息员参加有关业务培训和立法调研,适时召开座谈会,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昆山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0年12月31日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刘静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