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
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
(2021年8月27日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4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立法联系点)工作任务,提高工作质量,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工作规则》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开展立法联系点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发扬民主、统筹协调、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主要职责:
(一)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编制的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法律法规草案、法律法规修改草案委托征求意见等相关工作,根据各方意见建议,草拟调研报告、办复报告等书面材料;
(三)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的立法调研任务,根据需要,组织召开相关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相关立法调研活动,按时提交调研报告;
(四)建立立法联系点业务工作台账,规范台账管理,定期收集整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相关法律修改前后的信息,对照分析所提意见建议被采纳情况,及时汇总并向常委会报告;
(五)组建本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及立法联络员、信息员网络,委托本级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立法工作任务;
(六)跟踪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时掌握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收集整理基层群众对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七)结合立法工作,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活动,探索法制宣传的有效途径、方式,增强实效性;
(八)及时总结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经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报;按照要求,积极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讨会等相关活动;
(九)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委立法联系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完成市委立法联系点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 在市委立法联系点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发挥主导作用,建立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办事)机构协同,本级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立法联络员、立法信息员配合,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函件接收、登记、呈批,领导签批后,及时转交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批件后,根据函件要求事项内容,会同相关委员会,及时开展立法调研或者采取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基层单位和群众对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市直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本行业、本系统的专业人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符合实际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收集的意见建议汇总整理,组织立法专家论证后形成反馈报告,送交市政府征求意见、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按时呈报。
第八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注意收集立法信息以及基层对于立法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意见建议进行整理。
第九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完善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等活动,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第十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发挥立法专家的专业优势,组织立法专家参与调研活动和法律法规意见的修改,提升立法的质量。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立法联络员、信息员制度,多方面听取基层人民群众的呼声,原汁原味的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信息交流平台,畅通与立法专家及立法联络员、信息员联系渠道,利用新媒体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为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立法联系点高效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向市委报告,并将有关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反馈。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交办的函件完成后,应当及时建档立册,保存好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