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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沙坪坝基层立法联系点
立法咨询专家工作办法(试行)

(2021年11月29日沙坪坝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23年04月23日 16:00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立法咨询专家工作制度,发挥专家在立法征询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发挥联系点接地气、聚民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优势,沙坪坝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咨询专家,是指由区人大常委会聘请的、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征询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士。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按照专业门类健全、知识结构合理、人员规模适度的原则选聘咨询专家组建立法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立法咨询专家应当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卫生、社会、生态等领域的专家。选聘立法咨询专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立法咨询专家人选的知识结构、职业结构、年龄结构、比例结构等因素确定人数和构成。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坚持自愿、民主、公开、择优的原则开展立法咨询专家选聘工作。区人大监察和法制委办公室负责专家咨询工作的统筹协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立法咨询专家人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中,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任职文件;

(三)受聘担任人大、政府或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期间未出现过失,未给国家财产和顾问单位形象造成损害;

(四)熟悉人大、政府工作规则,对人大和政府工作涉及的相关法律或者行政管理类问题具有一定的处理经验,并能及时提供咨询意见;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责任心强,有保密工作意识,热心参与咨询工作,并有时间保障;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执业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六条 立法咨询专家人选产生方式:

(一)由民主党派、工商联、国家机关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单位推荐;

(二)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专家可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经区人大监察和法制委办公室初审,在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提出拟聘人选名单。

第七条 区人大监察和法制委办公室负责立法咨询专家入库人选资格初审,初审情况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定入库咨询专家名单。

入选专家库成员由区人大常委会颁发聘书,聘期为三年,从颁发聘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调整专家库,增补或者解聘个别立法咨询专家。

第八条 立法咨询专家本人提出辞职的或一年之内两次无故拒绝参加区人大常委会邀请的咨询活动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解聘专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解聘立法咨询专家:

(一)未经授权同意,以立法咨询专家名义从事与本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无关活动的;

(二)未经允许,向外界披露(泄露)未公开的咨询内容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损害区人大常委会合法权益和形象的;

(四)学术失范的;

(五)违纪违法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库成员情形的。

对专家的解聘由区人大监察和法制委办公室核实情况后提出建议,报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立法咨询专家履行职责期间享有提出意见和建议,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等权利。

第十条 立法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调研、座谈会议并提出意见;围绕国家立法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向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有关立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承担立法联系队伍法律知识讲座的授课任务;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学理解释,参与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答疑工作;接受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咨询;完成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立法咨询专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在受聘立法咨询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或以立法咨询专家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立法咨询专家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邀请专家参与咨询工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关联原则在专家库中选择。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进行咨询,也可以采取单独拜访、约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专家咨询。

第十三条 邀请专家进行咨询的,应当将咨询提纲以及相关参考资料发送给专家,并明确提出复函时间。确需作加急处理的,应当向专家作必要的说明,对专家的咨询意见应当作详细记录保存。

第十四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认真整理和研究专家提出的咨询意见,作为立法咨询工作过程中的重要参考。

专家咨询意见应当归入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区人大监察和法制委办应当加强对专家咨询工作情况的记录和统计,于每年年底将咨询意见的采纳情况综合后向专家通报,并将专家咨询工作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专家咨询工作成效和专家库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专家的咨询活动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给予必要的咨询费用;对工作有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 辑: 冯 涛
责 编: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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