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大常委会支持和推动才溪镇人大主席团
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摘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才溪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支持和指导,使其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不断提升工作水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结合才溪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才溪镇人大主席团为主体、市人大常委会予以支持协助的原则,推进和加强才溪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丰富民主形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以下方式,支持和推动才溪镇人大主席团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
(一)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各委室根据法定职能各尽其责,全力支持和配合;
(三)及时跟踪了解才溪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情况,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协助加强才溪镇人大主席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的沟通联系,督促、指导才溪镇人大主席团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要求,建章立制,形成稳定与完善的工作机制和网络,落实开展各项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工委协助加强才溪镇人大主席团与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各行业组织之间的工作沟通联系。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强与才溪镇人大主席团的经常性联系,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工作安排,适时组织到才溪镇人大主席团开展专题调研或者实地走访,及时跟进、指导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相关工作,组建市人大常委会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才溪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并确定若干工作人员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支持和指导才溪镇人大主席团结合实际,拓展基层人民群众的参与度,组建相对固定的立法联系单位、立法联络员、立法信息员三支队伍,形成稳定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支持和指导才溪镇人大主席团结合实际,采取座谈会、调查研究、现场访问、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基层群众对法律草案和立法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如实收集反映情况。
才溪镇人大主席团主动报告开展法律草案意见征集工作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相关委室根据需要提供帮助。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支持和指导才溪镇人大主席团积极发挥本地区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活动,配合、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协助才溪镇人大主席团通过法制专业代表小组、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人大代表工作室开展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视情况派员参加才溪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活动,从专业角度提供帮助。
市人大常委会现有的立法专家顾问、立法联系点等立法工作队伍提供智力支持和帮助,实现立法资源共享。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支持和指导才溪镇人大主席团发挥在本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对基层人民群众反映的有关本地社会治理问题,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依法有序参与共商共建共治活动。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举办立法工作培训班、组织考察调研等方式,不断提升才溪镇人大主席团工作人员立法以及联系点工作理论和业务水平。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市级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交流学习,加强才溪镇人大主席团与其他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横向交流。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支持才溪镇人大主席团依托人大制度研究机构,探索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加强立法理论研究,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理论研究工作提质增效出成果。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法工委支持和指导才溪镇人大主席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基层立法联系点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支持和指导才溪镇人大主席团把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与普法宣传结合起来,广泛吸收引导基层人民群众参加讨论,把征求意见的过程变成宣传、普及法律的过程,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法工委支持才溪镇人大主席团配合各类媒体,以多种形式宣传展示联系点相关工作以及成效,在当代中国实现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的正能量,扩大影响力。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支持才溪镇人大主席团作为对外接待的“窗口”单位,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讲好新时代中国人大故事、立法故事,让参观访问的来宾亲身体验中国式民主。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工委为才溪镇人大主席团提供相关物质支持,不定期寄送、派发法律书籍以及有关立法工作资料。
第十五条 才溪镇人大主席团每年年底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联系点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