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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发展迸发新动能
文/《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孟伟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
2021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深化,也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浑南会客厅”内景。摄影/新华社记者 杨青
决定规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拍卖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方式推进改革。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上述调整的期限为三年。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国务院应当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在试点期限届满后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编 辑: 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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